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重要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各州、
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
况。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上年度本部门牵头负责的
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
改等方面任务的落实情况,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等,并将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
会公开。各州、市、县、区参照省级要求执行。(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
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
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督促督办,加强问责激励
(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有关工作,及时梳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和重大工作事项、重要工作要求、重点难点问题,
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汇报和研究部署,或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专题研究。省级有关部
门要认真做好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的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
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并加强督促检查。
各州、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
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
落实。(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履
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要以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
事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等任务为重点,
梳理形成具体任务清单、项目清单、责任清单并组织落实。(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督察检查,严格追责问责。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所牵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察检查,对发现
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
影响的失职失责行为等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并积极
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防止流于形式,
又避免泛化简单化。督察检查部门要健全完善督察检查统筹机制,坚持精准、科学、依法,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力
量和专业优势,强化沟通会商,严格规范督察检查行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方面
的审计工作。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两污”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劣Ⅴ类水质断面
“清零”、高黎贡山生物生态安全等内容,深入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省委巡视、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贯通协同,将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纳入巡视、审计重点范围。(各州、市党委和政府,
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担当作为,提高履职能力。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
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进入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为敢于
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生态环境保
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相关结果作为对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
评、奖惩任免等的重要依据。关心关爱基层一线干部,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及容错
纠错、尽职免责等机制,保障合理待遇,保护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积极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表彰
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
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联动配合,加强监督保障
(十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
的案件,并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协作联动;没有执法职能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可转至生态环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