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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业固碳增汇试点(以下简称“试
点”)建设,更好地发挥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和林产品固碳增汇
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
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关于
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双碳办〔2021〕5 号)
和《浙江省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首批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建设工作
的通知》(浙林字函〔2021〕323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林业局依据《浙江省关于开展低
(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双碳办〔2021〕5 号)确定的
试点单位申报、建设、评估、验收、命名等工作。
第三条 试点工作以巩固提升林业碳汇能力为目标,通过技
术创新、机制创新、基础设施完善提升和数字化手段,探索林业
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路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林业固碳增汇
发展模式和典型经验。
第四条 试点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统筹兼顾。集成创新现有森林培育、经营技
术和湿地保护修复技术,科学推进林业碳汇能力持续提升,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