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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
(试 行)
为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保护生态环境,
加快生态建设步伐,确保森林覆盖率计算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现对
《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规定如下:
一、“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 400
毫米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分布(垂
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
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 30%的灌木林地,
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
上述年均降水量 400 毫米以下地区,以及热带亚热带岩溶地
区、干热(干旱)河谷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的范围内,在有灌溉
条件、或地下水供应良好、或由于科技进步等因素而能够生长乔木
的地方,应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努力发
展乔木植被,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
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具体范围
(一)年均降水量 400 毫米以下地区。以县为单位,最近连续
30 年平均年降水量值小于 400 毫米的单位确定为年均降水量 400
毫米以下的地区。年均降水量 400 毫米以下地区的具体县名单见表
一。
(二)乔木分布上限。根据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