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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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索 引 号:索 引 号:索 引 号:索 引 号: 000014349/2016-00191 主题分类:
主题分类:
主题分类:主题分类:主题分类:主题分类: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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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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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成文日期:成文日期:成文日期: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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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标 题:标 题:标 题: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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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发文字号: 国函〔2016〕161号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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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发布日期:发布日期: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
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
国函〔2016〕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请示》
(发改规划〔2016〕13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新增纳入国
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旗)名单。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
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定位,合理调
控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内容和边界,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投资等
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加相关预算规模,充分调动各地建设重点
生态功能区的积极性。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
面清单制度,新纳入的县(市、区、旗)要尽快制定产业准入负面
清单,确保在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等优惠政策的同时,严格按照主体
功能区定位谋划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