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供可以证明机组投产日期的有关材料;逾期未变更的,按
照企业运营机组实际情况与许可登记不一致情况处理。
光伏发电项目以交流侧容量(逆变器的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单位 MW)在
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分批投产的可以分批登记。本通知印发前,以光伏组
件的标称功率总和(单位 MWp)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的,不再进行变更。
四、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机组)许可延续政策
达到设计寿命的风电机组,按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国
能发新能规﹝2023 45﹞号)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安全性评估。经评估符合安全运
行条件且评估结果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后,相关运营企业按照《电力业务许可
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许可延续;未开展安全评估或评估结果不符合
安全运行要求的,注销(变更)电力业务许可证。
达到设计寿命的生物质、光热发电机组,参照煤电机组许可延续政策和标
准执行。
根据目前水电行业管理政策,水电机组暂不纳入许可延续管理。水电机组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不登记机组设计寿命。
五、明确异地注册企业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职责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在地与运营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份的,该发电项
目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及变更应向项目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同一企业在不
同派出机构辖区运营多个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但未在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登记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及
许可事项的变更应由项目法人分别向各项目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某个企业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识别)在一个派出机构辖区内,所有项目只能取得一个
电力业务许可证。
六、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数据信息管理
建立许可数据信息定期核验机制,持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应当
结合日常业务,每年对运营项目许可相关数据信息进行 1次核对,对已发生变
化的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应在 30 日内向派出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补充完
善其他相关数据信息。对于 2年内未登录系统进行数据信息完善的企业,派出
机构应予以重点关注,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许可数据信息动态调整,同时在国
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档立卡系统中予以更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国家能源局
2023 年10 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