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数据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且预测持续时间达到预警启动标
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
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
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启
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
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预警启动后,当空气质
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
级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
且将持续 36 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
前发布信息。
三、规范预警响应与解除流程
各地应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依法启动或解除预警,
并在预警启动或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
息发布管理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各地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
目标为理由,随意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提高预警级别、延长预
警响应时间。各地应在网站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
四、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协作机制
当预测发生区域性重污染过程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按照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所辖市县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
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省内应急联动城市原则上启动
同一级别预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由生态环境部通报区域性重污
染过程预警提示信息,组织开展联合应对;其他已建立大气污染
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区域应建立区域性重污染过程应急联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