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512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省级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规范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省光伏、风电资源科学有序开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2023年10月16日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光伏、风电资源科学有序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适用本办法。抽水蓄能、地热能、农林生物质能等资源开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光伏、风电资源,是指已经资源调查确定、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够开发用于发电的电源工程项目。第四条光伏资源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原则上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配电侧、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内消纳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户用光伏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两类。户用光伏项目指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指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之外的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纳入光伏发电发展规划。风电资源分为分散式风电项目、集中式风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指总容量不超过50兆瓦,接入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及以下,以1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只有1个并网点,并在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内消纳,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级电压等级电网反送电的风电项目。集中式风电项目,指除分散式风电项目之外的风电项目。集中式风电项目应纳入风电发展规划。第五条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主要包括规划管理、开发权授予、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第六条开发光伏、风电资源的投资主体,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成为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的项目法人。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指投资主体按照审定的工程技术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依法履行项目法人权责开发建设运营光伏、风电项目的权利。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实行统一管理,授权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全省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风电资源开发权的归口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导下负责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资源开发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光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光伏、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林业、农业、水利、交通、电力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和协调,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能源发展规划。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开展全省光伏、风电资源普查,根据国家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资源普查成果,统一组织全省光伏、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导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光伏、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市(州)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在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单位)意见,经市(州)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定。市(州)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省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导下,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年度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方案,报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后组织实施。严禁以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名义,建设未纳入规划的集中式光伏项目和集中式风电项目。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