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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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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是我国金融领域发展的两个重点方向。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
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将绿色金融定义为“支持环境
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
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
色金融服务更多强调金融发展的可持续性,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低碳产业,促进企业增强
对绿色环保的重视,使消费者形成低碳生活、绿色消费的理念。我国发布的《推进普惠
摘要:绿
绿
等方面分析两者融合发展的必要性,进而探讨两者融合发展过程中在界定标
提出推进绿色普惠金融协同发展的相应策略。
关键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经济稳步增长
2023-05-17 17:49
原创
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明确提出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
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要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
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注重金融发展的公平性,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在金融机构的配合
下将资金以贷款等方式,分配给“三农”、城镇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等主体。
  党的二十大提出“绿
放在实体经济上”等重大决策部署。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刘桂平与金融研究
所副所长卜永祥均指出了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两者融合发展的必要性。在此背景下,本
文深入分析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必要性与面临的困难,并进一步提出两者融
绿
  
  绿色金融聚焦与环境改善、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有关的经营活动;普惠金
融的关注点在“三农”问题、城镇收入相对较低的群体、小微企业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
从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概念界定来看,两者关注的领域、实施的方式可能有所差异,
但进一步研究不难发现两者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内在逻辑的交互性
  首先,绿色金融的提出是为了解决金融的“可持续性”即金融的纵向公平,更多注重
金融长远发展。而普惠金融的提出侧重于提升金融的“可获得性”即金融的横向公平,更
多聚焦金融范围发展。两者关注点都在于金融体系提供的金融服务需要保持公平性,让
施在引导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上都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并且均致力于在人与自然
和谐相处的基础上进一步为人们创造出更美好的生活。最后,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两者
之间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现阶段我国着力落实“双碳”目标,离不开绿色金融的快速发
展,但大型低碳企业成为绿色金融服务对象的同时,往往忽略农村、小微企业成为绿色
金融服务对象的可能,普惠金融与之融合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在服务对象选择上的不
足,同时助力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为更好地推动金融体系完善,普惠金融发展过程
中同样需要借鉴绿色金融的发展理念,要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提升普惠金融的广度
  
(二)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发展路径的一致性
  党的二十大提到“坚持把经济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和
普惠金融目的是“脱虚向实”,在发展实体经济的基础上强调金融的“可持续性”。绿色金融
和普惠金融的实施,潜移默化地促进了我国金融体系、监管体系完善以及金融市场参与
者素养的提升。在实际工作落实中,两者都对金融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有着不同于传统金
融的差异化要求,更加需要政府的参与、政策的扶持。两者的融合发展,可进一步加强
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金融产品的创新以及金融市场的建设,同时促进乡村、小微企业
  
(三)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重叠性
  资料显示我国农业和小微企业两个领域作为普惠金融主体,其碳排放量占全国碳排
30%50%
可少,这就需要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关注点从低碳大型企业逐渐扩展到居
民、小微企业以及农村小规模绿色项目上。而普惠金融的发展也不仅需要关注“三农”或
者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还要注重碳排放的管控,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从巴克莱银
行、汇丰银行等国际各大银行设计的产品以及发展经验来看,两者的融合是未来发展趋
势(见表1)。德国鲁尔曾是欧洲重要的煤炭资源区,后来一度陷入衰落危机。在政府
2017
德国已有将近三成的住户在房顶上安装了光伏设备,发电量占全国全年用量的8%左右,
类似光伏设备的各类创新产品也在逐渐发展,这也反映出为达到“双碳”目标,居民、“三
三、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面临的困难
  从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内在逻辑、发展路径以及服务对象来看,两者之间存在一
定的重合性,两者的融合是未来发展趋势,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在我国部分经济发达城市已出现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试点试验区,对当地的经
济发展、环境保护也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虽然试点城市为两者的融合探索了
一些模式和经验,但推广至全国,仍不够全面、不够具体。在《绿色金融术语(试
行)》中提到了绿色普惠金融概念,但对于如何成为绿色普惠金融发展对象并未列出标
准。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贷款标准、统计方法也有一定的差异(见表2)。在《绿色
信贷目录》中也存在范围界定问题,如一些普惠主体开展的林下养蜂活动实质上属于林
下经济,但由于对“林下种植和林下养殖产业”的解释说明仅为字面含义,商业银行难以
将其相关贷款纳入绿色贷款统计。反之,在普惠金融贷款的基础上也存在需要统计绿色
金融标准的问题。总之,虽然对于绿色普惠金融的概念有一定界定,但没有明确规定主
体达到何种标准才能够成为绿色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以及达到绿色普惠金融标准的主
体可以享受何种权利,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摘要: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融合发展对我国经济稳步增长有着重要作用。本文基于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从内在逻辑、发展路径以及服务对象等方面分析两者融合发展的必要性,进而探讨两者融合发展过程中在界定标准、评价指标与数据库、风险控制体系以及激励机制等方面存在的困难,最后提出推进绿色普惠金融协同发展的相应策略。关键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经济稳步增长一、引言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是我国金融领域发展的两个重点方向。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将绿色金融定义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服务更多强调金融发展的可持续性,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低碳产业,促进企业增强对绿色环保的重视,使消费者形成低碳生活、绿色消费的理念。我国发布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明确提出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要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注重金融发展的公平性,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在金融机构的配合下将资金以贷款等方式,分配给“三农”、城镇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等主体。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等重大决策部署。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刘桂平与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卜永祥均指出了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两者融合发展的必要性。在此背景下,本文深入分析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必要性与面临的困难,并进一步提出两者融合发展的可行策略。二、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的必要性绿色金融聚焦与环境改善、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有关的经营活动;普惠金融的关注点在“三农”问题、城镇收入相对较低的群体、小微企业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从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概念界定来看,两者关注的领域、实施的方式可能有所差异,但进一步研究不难发现两者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内在逻辑的交互性首先,绿色金融的提出是为了解决金融的“可持续性”即金融的纵向公平,更多注重金融长远发展。而普惠金融的提出侧重于提升金融的“可获得性”即金融的横向公平,更多聚焦金融范围发展。两者关注点都在于金融体系提供的金融服务需要保持公平性,让每一个主体都能在需要资金时,得到“可获得性”“可持续性”的金融服务。其次,两者的实施在引导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上都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并且均致力于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础上进一步为人们创造出更美好的生活。最后,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现阶段我国着力落实“双碳”目标,离不开绿色金融的快速发展,但大型低碳企业成为绿色金融服务对象的同时,往往忽略农村、小微企业成为绿色金融服务对象的可能,普惠金融与之融合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在服务对象选择上的不足,同时助力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为更好地推动金融体系完善,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同样需要借鉴绿色金融的发展理念,要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提升普惠金融的广度与深度。(二)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发展路径的一致性党的二十大提到“坚持把经济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目的是“脱虚向实”,在发展实体经济的基础上强调金融的“可持续性”。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实施,潜移默化地促进了我国金融体系、监管体系完善以及金融市场参与者素养的提升。在实际工作落实中,两者都对金融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有着不同于传统金融的差异化要求,更加需要政府的参与、政策的扶持。两者的融合发展,可进一步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金融产品的创新以及金融市场的建设,同时促进乡村、小微企业以及低碳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三)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重叠性资料显示我国农业和小微企业两个领域作为普惠金融主体,其碳排放量占全国碳排放量的比重分别为30%和50%。因此要实现“双碳”目标,“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参与必不可少,这就需要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关注点从低碳大型企业逐渐扩展到居民、小微企业以及农村小规模绿色项目上。而普惠金融的发展也不仅需要关注“三农”或者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还要注重碳排放的管控,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从巴克莱银行、汇丰银行等国际各大银行设计的产品以及发展经验来看,两者的融合是未来发展趋势(见表1)。德国鲁尔曾是欧洲重要的煤炭资源区,后来一度陷入衰落危机。在政府政策的不断干预整治下,逐渐发展成为现在适宜居住、吸引大量投资的地区。2017年的德国已有将近三成的住户在房顶上安装了光伏设备,发电量占全国全年用量的8%左右,类似光伏设备的各类创新产品也在逐渐发展,这也反映出为达到“双碳”目标,居民、“三农”以及小微企业的参与极为重要。三、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面临的困难从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内在逻辑、发展路径以及服务对象来看,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合性,两者的融合是未来发展趋势,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在我国部分经济发达城市已出现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试点试验区,对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也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虽然试点城市为两者的融合探索了一些模式和经验,但推广至全国,仍不够全面、不够具体。在《绿色金融术语(试行)》中提到了绿色普惠金融概念,但对于如何成为绿色普惠金融发展对象并未列出标准。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贷款标准、统计方法也有一定的差异(见表2)。在《绿色信贷目录》中也存在范围界定问题,如一些普惠主体开展的林下养蜂活动实质上属于林下经济,但由于对“林下种植和林下养殖产业”的解释说明仅为字面含义,商业银行难以将其相关贷款纳入绿色贷款统计。反之,在普惠金融贷款的基础上也存在需要统计绿色金融标准的问题。总之,虽然对于绿色普惠金融的概念有一定界定,但没有明确规定主体达到何种标准才能够成为绿色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以及达到绿色普惠金融标准的主体可以享受何种权利,应当承担哪些义务。(二)缺乏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与完整的数据库我国目前对于六省九地的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建立了相同标准的评价考核体系,但其中未考虑因地区差异导致的经济发展基础不同:相对经济较为落后的西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南方地区更适合较为模式化的考核体系。对地区差异化考量不足,不利于各区域针对性施策及协同发展,在绿色普惠金融的试点地区,如浙江、山东等地建立了相关碳排放、碳中和等账户,快速推进了当地绿色普惠金融的发展。但如果将此类指标运用到经济较为落后的西北地区,账户的构建是否合理、数据的收集是否可靠,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过程中,绿色金融的评价指标与环境变化的关联程度较高,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不利于各类投资者对项目作出合理的预期与评价。若现有试点地区的数据库无法完整地反映金融主体的绿色程度、信用状况、规模大小、财务状况等信息,可能导致对金融主体的评价出现失误、偏差。或者信用数据收集过程中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增加了人力、物力成本,无疑是一种“内部消耗”。评价体系与数据库不健全,不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甚至可能会影响实体经济发展。(三)缺乏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融合发展过程中涉及大量低碳绿色产业、小微企业、“三农”以及各类需要金融支持的主体。金融机构对于这些金融主体的信息收集有一定难度,收集到的信息也并不全面,造成信息不对称。这就直接加大了金融机构对于风险识别管控的难度,进而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影响了金融机构对于推动发展绿色普惠金融的积极性。“双碳”背景下,绿色金融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但要严防可能会出现的“漂绿”风险,为此需要建立以ESG指标为基础的体系,避免绿色普惠金融政策正式实施后,个别不达标企业短时间内强行“变绿”“变普”“搭便车”的情况。建立风险控制体系是推进绿色普惠金融发展的“必经之路”,能够让资金流向确属“绿而普”的市场主体。(四)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我国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激励制度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见表3),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有资格申请碳减排相关专项资金,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由于普惠主体减排能力弱、绿色发展水平不足无法达到这一专项资金申请标准。其次,金融机构内部有关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激励措施是分开的,在调查的108家金融机构中,104家从年度考核、风险降低等方面,形成了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相关贷款发放的内部奖励措施,仍未施行绿色普惠金融的专项激励措施。激励制度的不完善还体现在对绿色普惠客户的激励不足,在调查的108家金融机构中,只有一家金融机构对绿色普惠客户设置了激励措施,同时该机构表示其提供的绿色普惠贷款利率优惠高达70个基点,相对于绿色与普惠贷款利率分别优惠30和60个基点,这一力度在总行相关补贴下才有实施可行性。如果缺少明确的激励指标、激励制度,会对金融机构积极性造成影响。四、推进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路径(一)界定绿色普惠金融服务范围认定标准首先,绿色普惠金融目前虽在《绿色金融术语(试行)》中有一定的概念、范围的界定,但仍未大范围推广应用,需要政府协同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明确一个以绿色金融为基础,与普惠金融的服务范围相融合的绿色普惠金融概念。明确绿色普惠金融的定义,界定支持领域的边界,是政策实施的前提条件。绿色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除最基本的概念界定外,还需解决很多问题。例如规定符合普惠金融的“三农”、小微企业达到何种要求后,能够“普”上加“绿”成为绿色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一些已经进入绿色金融服务范围的绿色低碳企业如何进一步实现“绿”上加“普”。无论是“普”上加“绿”或是“绿”上加“普”都可以更全面地获取相应的金融服务,进而达到资金的合理配置(见图1)。综合来看,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调查,结合以ESG为框架的小微企业“绿色认定”模型,可初步形成符合每个地区绿色普惠金融服务要求的信贷目录,为推进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融合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二)设立绿色普惠金融评价指标并健全数据库我国浙江、上海、广东等地已相继建立了个人碳账户,碳账户是包含碳排放数据采集、碳核算、碳排放等级评价和场景应用等功能在内的碳减排支持体系。碳账户的建立促使绿色生活、绿色出行、绿色金融等模块内容纳入评价体系。根据以上推行模式,进一步推进企业碳账户的建立,完成其评价指标的完善。企业碳账户的推行、评价指标的完善可围绕绿色排放、绿色经营等模块,根据地区差异,推出企业的“绿色经营”系列APP。企业可根据完成模块的进程获取相应的积分,在金融机构的配合下,使用对应积分换取绿色普惠金融贷款优惠点,在建立绿色普惠金融评价指标的同时,提高企业的积极性,推进绿色普惠金融实施进程。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融合发展将吸引更多的“三农”、小微企业、绿色低碳产业等市场主体参与,需要相关部门获取、整合大量的有效信息与数据。数据库的建立需要利用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为建立绿色普惠金融数据库搭建坚实的桥梁,政府、金融机构、第三方评级机构以及各大搜索引擎平台要多方共享数据,这就需要由政府主导,其他机构为辅,整合各方信息打造一个全面真实有效的数据库,为构建完备的绿色普惠金融体系提供最坚实的基础,为后续各大金融机构落实绿色普惠金融政策、减少服务成本消耗、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等提供完整充分的数据。(三)建立绿色普惠金融风险控制体系绿色普惠金融监管体现在政策的风险控制机制与政策实施后的监督两个方面。政策的风险控制侧重点在于识别“搭便车”的造假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利用数据库信息识别项目或企业是否达到绿色普惠金融服务标准,严格防范“搭便车”的行为。同时也需要利用数据库的数据,根据市场主体的财务结构、还贷能力、经营状态、未来前景等多方面信息,建立有关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体系,防止部分信用不良市场主体不合理获取资金。有关政策实施后的监督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前期探索并构建相关碳排放核算的方法进而建立碳排放核算机制,为金融市场主体建立碳排放账户;中期锁定符合碳排放要求的市场主体后,继续进行效果检验跟进,检验资金投入是否带来相应的减排效果;后期在项目进入成熟阶段进行成果检验,对项目减排效果进行检测。(四)建立绿色普惠金融激励制度目前,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融合发展仍面临一定的挑战,政府应逐渐建立绿色普惠金融专项激励制度,从绩效考核、风险降低以及工作效率等方面形成普惠性、包容性的激励机制。我国各省份和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有所差异,激励制度应对不同地区的不同银行实施差异化政策,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现状与特点审批差异化绿色普惠金融专项资金补贴;对于较为落后、难以满足绿色普惠金融条件的地区适当放宽资金审批要求,对符合绿色普惠金融服务范围的客户加大激励力度,对其贷款加大优惠点数,鼓励落后地区的“三农”、小微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加深对“双碳”目标、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解。同时为避免绿色普惠金融实施对金融机构造成一定的内部消耗,应建立专门的绿色普惠金融事业部,减少资金的不合理分配,减轻金融机构运营压力,让市场主体更好地享受政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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