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浙江省能源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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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
一、总则
为推进我省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工作,加快推动
能源领域数字化改革,更好发挥能源数据要素作用,建立
健全能源数据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浙江省电力条例》《浙江省公共
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
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文件要求,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能源数
据收集、归集、应用及其安全监管工作。
浙江省能源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能源数据处
理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能源主
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能源数据的具体处理和安全管理相关工
作。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
机制,加强对能源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保障等情况的监督
检查。
能源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各参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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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
营权。
二、数据收集与归集
本办法所称能源公共数据,是指本省能源主管
部门以及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
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能源生产
运行、消费等数据。
本办法所称能源企业数据,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
务等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能源数据。
根据本办法向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数据的单位统称为能
源数据报送单位。
浙江省能源局负责定期发布《浙江省能源公共
数据目录》,并报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浙江省
能源公共数据目录》另行制定。从事能源生产、储运、销
售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浙江省
能源公共数据目录》的要求向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能源数据。
能源企业数据的采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根据企业授权进行采集。
能源数据报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相关
能源数据,并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浙江省能源局应当结合全省能源监测系统数字
化建设任务要求建立数字化平台,依托浙江省能源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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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为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并为
企业报送能源数据、披露信息提供可靠途径。能源主管部
门已经收集的能源数据,不再要求能源数据报送单位重复
报送。
设区市、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能
源局工作安排对辖区内能源报送单位报送的相关数据进行
监督和复核。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发现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等问
能源主管部门通能源数据报送单位核。能源数
据报送单位应当在期,并重报送。
核、报送,能源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
期整改。
三、数据应用与安全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能源规
以及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等重工作时,可
以应用本辖区内的能源公共数据。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一体化能化公
共数据平台,依法向能源主管部门使用能源数据,并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能源主管部门应依托一体化能化公共数据
平台,根据供能或用能单位的单位的能源数据
或根据其授权向三方提供本单位的能源数据。法律法规
对数据保有要求的,需符合相关规定。
浙江省能源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为推进我省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工作,加快推动能源领域数字化改革,更好发挥能源数据要素作用,建立健全能源数据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浙江省电力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能源数据收集、归集、应用及其安全监管工作。(二)浙江省能源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能源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能源数据的具体处理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三)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能源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保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四)能源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各参与方1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二、数据收集与归集(五)本办法所称能源公共数据,是指本省能源主管部门以及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能源生产运行、消费等数据。本办法所称能源企业数据,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能源数据。根据本办法向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数据的单位统称为能源数据报送单位。(六)浙江省能源局负责定期发布《浙江省能源公共数据目录》,并报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浙江省能源公共数据目录》另行制定。从事能源生产、储运、销售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浙江省能源公共数据目录》的要求向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能源数据。能源企业数据的采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根据企业授权进行采集。(七)能源数据报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能源数据,并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八)浙江省能源局应当结合全省能源监测系统数字化建设任务要求建立数字化平台,依托浙江省能源大数据2中心,为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并为企业报送能源数据、披露信息提供可靠途径。能源主管部门已经收集的能源数据,不再要求能源数据报送单位重复报送。(九)设区市、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能源局工作安排对辖区内能源报送单位报送的相关数据进行监督和复核。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发现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的,由能源主管部门通知能源数据报送单位限期校核。能源数据报送单位应当在期限内校核修正完毕,并重新报送。限期内未完成校核、报送,由能源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三、数据应用与安全(十)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能源规划、政策以及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等重点工作时,可以应用本辖区内的能源公共数据。(十一)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依法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使用能源数据,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十二)能源主管部门应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根据供能或用能单位的申请提供该单位的能源数据或根据其授权向第三方提供本单位的能源数据。法律法规对数据保密有要求的,需符合相关规定。3(十三)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更新已变更、失效数据,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十四)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能源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制定能源数据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指导、督促能源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开展能源数据的保密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十五)能源数据的产生、收集和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四、附则(十六)浙江省能源局负责建立能源数据管理工作绩效评估机制,督促检查设区市、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数据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将能源数据管理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能源绿色低碳和保供稳价工程等考核。(十七)本办法由浙江省能源局负责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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