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2023〕95 号),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培育和应用推广,进一步加
强和规范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东莞
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 号)文件精神和要
求,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财政预算并用于支持东莞
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以及应用推广等工作的资金。专项资
金使用坚持“规范管理、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
专题工作指引和申报流程,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
目标;组织资金的实施与管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按照有关工
作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 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
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办理资金预算下
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投资
促进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协助相
关项目的评审择优、核实、跟踪管理、验收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承办发改职能机构负责协助市发展改革局组织项目申
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