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性自用加氢站,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港口、机场、矿区、各类园区(聚集区)等特定场景;
(二)城市公交、环卫、物流、旅游等重点领域的车辆停放
场站;
(三)电力、化工、冶金等重点生产经营企业;
(四)有关运输示范线路;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领域)。
非经营性加氢站不得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确需转为经营性
加氢站的,应当符合加氢站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运行的须按规定向所属企业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加氢站
管理部门报备。
第八条【依据标准】 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建造等应当符合
《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加氢站安全技术规
范》(GB/T34584-2017)、《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示范运行配
套设施规范》(GB/T29124)、《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
准》(GB50156-2021)等相关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九条【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
按照本省一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
现有加油(气)站在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