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保密项目除外)。排污单位对提交材料的完
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
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提交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材料;属
于区域环评清单管理类的,提交开工前的承诺书及其公开过程相关
材料;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
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
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
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
的情况说明。
第六条 【申请前信息公开】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及重新申
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全
国排污许可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