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VIP专享VIP免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
排放报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核查工作的管理,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和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根
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第 19
令)《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
2021130 号)《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
市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7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
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宁环发〔202188 号)等相
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重
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
人员及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
构”)是指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
序要求,对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开展
核查、复查工作,出具独立的核查结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技术
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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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机构的委托、监
督管理和评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东基地管委
会)负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核
查机构,开展年度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
工作。
第六条 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坚持
“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遵循
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评
审、核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开展核查工作。保证核查过程
规范标准、核查资料采集完整、核查结果真实准确、核查工作
按时完成。
第七条 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核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外包;
(二)不得接受任何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
资助、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或产品;
(三)不得参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
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活动,如代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其配
额交易账户、通过交易机构开展配额和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或
碳排放数据核、碳排放配额、碳资产管理和碳排
放权交易咨询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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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与碳资产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公存在资
产和管理方面的,如于同一个机构、同
同一实际控制人等;
(五)不得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
利益,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不得与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管理人员,或
3彼此机构内相过管理人员;
)不得使有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如 3
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为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
过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或碳排放权交易的咨询服务等;
)不得如果使用指定的者培训
对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将为简单、
易等;
)不得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或生产
数据;
(十)不得隐瞒导致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或碳排放量发
变化的核查发现,如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核算边界
放设施的重变化等。
第八条 核查机构应当立完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适当
的公正性保证有效风险防范机制并严实施,包
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争议
理、公正性保障、保管理、持以及内部审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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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管理,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和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第19号令)《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宁环发〔2021〕8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及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是指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开展核查、复查工作,出具独立的核查结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技术服务机构。1第四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机构的委托、监督管理和评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核查机构,开展年度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工作。第六条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坚持“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遵循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评审、核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开展核查工作。保证核查过程规范标准、核查资料采集完整、核查结果真实准确、核查工作按时完成。第七条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不得将核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外包;(二)不得接受任何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或产品;(三)不得参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活动,如代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其配额交易账户、通过交易机构开展配额和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或者提供碳排放数据核算、碳排放配额计算、碳资产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咨询服务等;2(四)不得与从事碳资产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公司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等;(五)不得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六)不得与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共享管理人员,或者在3年之内曾在彼此机构内相互受聘过管理人员;(七)不得使用具有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如3年之内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或者为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过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算或碳排放权交易的咨询服务等;(八)不得宣称或暗示如果使用指定的咨询或者培训服务对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将更为简单、容易等;(九)不得多算或少算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或生产数据;(十)不得故意隐瞒导致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或碳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核查发现,如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核算边界、排放设施的重大变化等。第八条核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适当的公正性保证措施及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严格实施,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公正性保障、保密管理、持续改进以及内部审核和管理3评审等相关制度或程序。第九条核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并覆盖核查机构的所有人员和活动,核查机构应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签署保密协议,对核查数据和核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和商业机密等实行严格保密。第十条核查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与保存制度,将核查过程的所有记录、支撑材料、内部技术评审记录等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从当年核查期结束后起,至少10年。第十一条核查机构应对相应核查结果负责。在涉及核查结果用于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主管部门检查督察等过程中发生异议或发现问题时,核查机构应配合相关问题的核实及整改工作。第十二条核查机构应当及时将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提交给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对提出的所有不符合项进行修正。鼓励核查机构结合核查工作为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宣贯、核算知识培训、数据质量提升建议等活动,并作为加分项纳入核查机构的年度核查成果质量评价。第十三条核查机构应当按时履行公正性自查义务,配合主管部门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对其提供的核查服务进行评价及信息公开。4第十四条核查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及时建立拥有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具备审核能力且有一定相关工作经验的技术负责人、核查组长和核查员组成核查工作组。技术负责人、核查组长和核查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与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二)具有至少一年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具备我区或其他省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审定与核查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工作经验;(三)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核查机构。第十五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核查机构核查成果质量评价机制,对核查机构及其技术负责人、核查员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工作质量情况的进行综合评价,在年度核查工作结束后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主管部门下一年度购买核查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核查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发布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商业秘密和碳排放量及配额信息的;(3)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的,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5的,如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量及配额量相关的关键参数错误等;(4)核查成果质量抽查不合格率高于20%的;(5)核查报告存在代签挂名的;(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评价为不合格的核查机构,三年内不得参与宁夏境内的核查工作。当核查成果质量抽查不合格率高于20%时,核查机构应重新组织技术人员对核查成果不合格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核查,直至核查成果质量达到相应技术要求。对其他不合格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查机构实施的核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核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对存在第十六条中的不合格行为、被国家或其他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存在重大核查质量风险的核查机构,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专项帮扶检查、不定期抽查和调查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核查全过程的组织与安排;(二)核查成果质量;(三)核查相关存档证据文件;(四)现场核查活动规范性;(五)核查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6(六)对核查活动的举报内容。核查机构应当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核查机构或核查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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