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产资源发电机组、其他特殊发电机组等机组类别暂不纳入
配额管理。
第五条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东基地管委会)
每年12 月10 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更新辖区内重点排
放单位名录。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重点排放单位
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
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含宁东基地管委会)初审后报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
实,经核实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将其纳入重点排
放单位名录并报送生态环境部。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含宁东基地管委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关温室气体
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二)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
量的。
第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立温室气
体数据内部台账管理制度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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