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负荷管理措施执行和分析等工作。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
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配合实施负荷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成立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电网企业持续加强负荷管理专业力量建
设。
第二章 需求响应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
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
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
生能源电力消纳。
第八条 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指导各类需求响应主体与电
网企业签订需求响应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违约
责任、协议终止等条款。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委托电力负荷管理
中心开展各类主体的资格审核、设备检测、能力校核、执行组织、
效果评估以及电力用户合理接入系统等工作,评估结果报告省级电
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九条 需求响应执行程序一般包括响应启动、邀约确认、响
应执行、过程监测、效果评估、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环节。电力
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启动实施需求响应,
或委托电网企业灵活组织实施。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各地电力运
行主管部门委托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经营主体资格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