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鼓励发展综合能源服务产业促进节电降碳。强化综合
能源服务商、负荷聚合商等新兴经营主体培育。鼓励电力需求侧管
理服务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电力交易、可再生能源
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交易以及碳交易等多元化能源服务,
满足电力用户的差异化能源需求,助力电力用户能效提升、节电降
碳。
第十一条 各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动态发布电力需求侧
管理技术推广目录,普及应用节电新技术、新方式。针对工业等领
域开展节电评价标准制定,健全评价机制。强化能效标杆引领,系
统推进全社会综合能效全面提升。
第三章 需求响应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
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
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
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第十三条 积极拓宽需求响应主体范围。各类经营性电力用户
均可参与需求响应,有序引导具备响应能力的非经营性电力用户参
与需求响应。鼓励推广新型储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空调负
荷等主体参与需求响应。
第十四条 提升需求响应能力。到 2025 年,各省需求响应能力
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 3%—5%,其中年度最大用电负荷峰谷差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