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积极鼓励引导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建筑
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争取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建筑
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
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
评、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
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提升技术工艺水平
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引进先进工艺,加强技术攻关,致力研发生
产再生骨料、再生免烧砖、预制构件、水稳材料或路基回填材料等高性价比产
品。坚持“少破多筛、分级利用”原则,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管
理水平,确保进场建筑垃圾利用率稳定在 90%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
(六)实行建设运营奖补
市级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
项目建设给予支持。纳入本市建筑垃圾消纳与综合利用专项规划的资源利用项
目,按照每年度(近三年平均)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消纳任务情况,依照相关规
定予以适当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
补配套政策,并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项目。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
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强化产品推广使用
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应大力推广使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其中,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全
面优先使用。鼓励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在工程的基础砖胎膜、砌筑围墙、人行道、
室外绿化停车场和路基垫层等部位部分或全部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
品。支持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 C30 及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时,使用符合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