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支持产业发展。加强木本粮油、木材、竹材、森林药材等重要
初级林产品供给能力建设,鼓励林业大省、大市、大县培育林业支柱产业。实
施兴林富民行动,农业农村产业发展、地区振兴、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等
政策要形成合力,支持集体林业大县发展林业产业,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
提升一批现代产业园区,扶持一批专精特新林业企业。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
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公益林的林下资源、林间空地、林缘林地等,适度发展
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严禁变相搞别墅、
高尔夫球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林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通过政府采购
积极推广应用木竹结构建筑和木竹建材。建立森林生态产品标志管理和产品追
溯体系,创建区域林业特色品牌。鼓励各地举办森林生态产品推介活动,提供
市场营销服务。结合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支持
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等集体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将一批用于林业生
产的先进适用机械按程序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六)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健全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
形成林业碳汇核算基准线和方法学。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
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参与市场交易,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
偿机制。探索实施林业碳票制度,制定林业碳汇管理办法,鼓励碳排放企业、
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社会责任。健全森林生态
效益补偿机制,统一天然林管护和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政策。鼓励各地结合生态
保护贡献、生态区位重要程度、森林管护难度等因素探索实行差异化补偿。实
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明确分级保护、差异化利用措施,保障权利
人权益,促进林权价值增值。鼓励地方通过租赁、赎买、合作等方式妥善处置
重要生态区位内的集体林,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引领作用,研究将符合条件
的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精深加工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加大金融支持力
度。完善绿色贷款统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
对林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将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
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范畴,强化激励约束。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
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
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健全抵押林权快速处置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按
市场化原则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支持力度,提高林权抵押率。加强林权收储
担保业务监管,发挥林权收储机构经营林权资产的专业优势,鼓励社会资本开
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探索基于碳汇权益的绿色信贷产品,符合条件的可纳入
碳减排支持工具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发行乡村振兴票据或以林权作为
担保发行债券。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开发各类林业保险产品,鼓励地方政府将林
业保险产品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范围。鼓励各地完善承保机
构市场竞争机制,提升服务质效。
(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底图,加快
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妥善解决集
体林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问题。开展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的,相关经费纳入地
方财政预算。发挥村组作用,在承包合同签订前,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已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