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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
按照《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
求,负责开展选点规划和规划调整工作,组织相关专业单位,
综合分析区域位置、外部条件、建设条件、工程方案、电力系
统需求、经济性、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等因素,提出
纳入规划项目建议,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所在地方
政府须做好站点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抽水蓄能发展规划
编制全省抽水蓄能发展实施方案,统筹考虑资源条件、电力系
统需求、新能源发展需求、电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全省抽
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明确各发展阶段的重点实施
项目,并结合发展实际与需要适时调整。各市能源主管部门配
合开展实施工作。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抽水蓄能发展规划
调整要求,组织开展规划滚动调整工作。
对于中长期规划外项目申请纳入规划重点实施项目、按每
五年规划期明确的重点实施项目申请调整实施周期、规划储备
项目申请调整为规划重点实施项目,以及上、下水库位置均发
生明显变化或机组台数发生变化的重点实施项目,由需调整的
项目所在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
据国家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完成项目初步分析报告,并附省级自
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不涉及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