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不符合的情形开具不符合项清单,要求重点排放单位限期补
正并提交支撑材料。
第七条 【复查】复查机构应对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证
据文件、数据计算表等成果进行书面复查,按不低于 30%的比例开
展现场复查,并及时出具复查意见。现场复查流程应参照本章第
六条。核查机构按照复查意见进行修改,提交核查成果修改确认
表(见附件 3),经复查机构确认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核查报告、
证据文件等,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复查机构应在核查报
告提交后及时出具复查结论,并确保复查结论及各核查机构提交
的核查报告等成果材料标准统一、内容完整、尺度一致。
第八条 【复核】核查及复查工作结束后,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通过管理平台“核查结果告知”功能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
位。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核。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现场异议处理,重新查阅
原始证据文件,确认“同意复核申请”或“驳回复核申请”,同时
描述修改内容或驳回原因,并于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将复核结论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第九条 【工作评估】核查及复查机构应根据指南及技术规范
和相关工作要求对核查及复查工作情况进行自评估,并通过管理
平台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提交自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核查及
复查机构自身内部管理情况(内部质量管理措施、公正性管理措
施、不良记录等)、核查及复查工作及时性、核查及复查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