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保障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是发电企业、电网企业、
电力用户的共同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管理、行业自律
和企业履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
力用户的主体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水平。因
发电、电网或用户原因引起电能质量问题时,责任主体应
当按“谁干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并接
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能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立健全电能质量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地方各级电力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能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
力用户电能质量管理制度,协调处理电能质量问题诉求,
监督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
电能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执行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情况。
第七条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能
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电能质量管理制度,明确
负责电能质量管理的部门及人员;采集分析电能质量信息,
开展电能质量管理创新、成果应用以及培训交流。
第八条 电网企业负责所属电网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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