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VIP专享VIP免费

京环发〔2023〕5 号附件 3
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
编写指南
前 言
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峰,努力争取于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
诺,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
部署,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
体、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碳市场是推进“双碳”
工作的重要市场化机制,碳排放数据是开展交易的基础,数据
质量是碳市场的生命线,第三方数据核查是确保数据质量稳定
可靠的重要手段。为切实提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
学性和规范性,结合实际工作,通过《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
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核算和报告
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对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
求,各核查机构应结合新的核算要求,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专
业技术能力,科学核算各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丰富和
完善核查报告,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京环发〔2023〕5号附件3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前言“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峰,努力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碳市场是推进“双碳”工作的重要市场化机制,碳排放数据是开展交易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碳市场的生命线,第三方数据核查是确保数据质量稳定可靠的重要手段。为切实提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结合实际工作,通过《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核算和报告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对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各核查机构应结合新的核算要求,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科学核算各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丰富和完善核查报告,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一、适用范围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机制下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碳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工作。二、核查报告编制依据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编制依据包括以下文件。-《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DB11/T1781-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水泥制造业(DB11/T1782-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石油化工生产业(DB11/T1783-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B11/T1784-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服务业(DB11/T1785-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DB11/T1786-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其它行业(DB11/T1787-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民用航空运输业》(DB11/T2057-2022)-《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三、核查报告编制原则和方法(一)编制原则1.核查报告的编写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核查机构应独立于重点碳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核查员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依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2.核查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和访问、分析计算等方法获取编制核查报告所需的资料和数据。3.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一致性。一致性体现在:在整个报告期内的核算和报告的准则保持一致;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在不同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4.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透明性。透明性体现在核查报告中的信息应以一种开放的、清晰的、实际的、中立的和相关的方式来表达,并且以文件化的证据为基础,应清晰地标明引用文件。5.核查机构应当保守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相关数据和资料。核查员应遵守核查机构与重点碳排放单位签订的核查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对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二)编制方法1.基本原理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核查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包括:物料平衡原理、排放因子计算方法以及实时监测原理。实时监测办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不能高于采用基于物料平衡或基于排放因子的方法学的计算结果。2.基本方法核查机构应使用标准的核查方法来评估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信息的质量,并编写核查报告。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文件评审,包括:-评审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判断排放是否包括了所有的相关地方标准或适用核算和报告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废弃物处理等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以及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若发现异常值、异常波动和趋势、数据缺失、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值、比率显著不同的数据,应要求重点碳排放单位对此提供解释,同时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根据提供的解释和其他证据,核查机构应评估这些异常对所报告数据产生的影响。2)现场访问,包括:-评审设施的边界以及排放源的完整性,检查设备的名称、设备型号和物理位置,还可根据风险的大小决定是否需要访问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其他地点,包括开展数据流管理和其他质量控制活动的其他地点,例如集团总部和不在该现场的其他办公场所;-访谈相关人员以判断数据收集程序与相关行业指南的要求是否保持一致。并且确保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种生产活动,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检查测量设备,包括检查设备的精度及校准记录及观察测量设备的运行,评审数据的监测频次,判断数据的监测和监测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是否符合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评审数据产生、数据记录、数据传递、数据汇总和数据报告的信息流,判断重点碳排放单位是否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等;-交叉核对排放报告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来源的数据(比如运行日志,库存,采购记录或其他相似数据来源),判断排放量的计算和相关数据的确定是否存在系统性的错误或者人为的故意错误,排放量计算结果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报告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评审在确定二氧化碳排放时所做的计算和假设,复原、验算排放的计算,判断计算结果是否正确;-评审企业建立的核算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四、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基本框架(一)报告文本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1.封面2.扉页3.目录4.正文5.参考文件(二)报告正文报告正文应包括如下内容:1.概述2.核查过程和方法3.核查发现4.核查结论5.附件五、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写基本内容(一)封面1.重点碳排放单位名称“重点碳排放单位”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吨(含)的单位。注1: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名称应与市主管部门公布清单中的名称一致。注2: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及其核查要求同重点碳排放单位。2.报告年度3.核查机构名称(公章)4.报告日期报告日期应当与扉页中的批准人签署日期一致。(二)扉页1.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委托方”是与核查机构签署合同的机构,委托方的名称应当与核查合同中的甲方名称相一致。2.重点碳排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3.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日期及最终版本日期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为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给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的排放报告。最终版本是重点碳排放单位根据核查机构提出的不符合整改后的修订版本。4.报告期报告期为“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覆盖的时期。5.核算和报告边界详细表述报告期内的核算边界,以及与历史基准年和上一年度的核算边界变化情况。例如:对于物业企业需按照不同服务业态(居民、商业、工业等),对建筑面积、实际物业管理面积、实际运营面积、建筑入住率等详细情况进行核实。6.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报告期内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退出的既有设施在历史基准年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新增设施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和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设施排放量。7.重点碳排放单位所属行业领域在此处按如下代码填写,例如“01/02/03/04/05/06/07/08”。(01为“热力生产和供应”;02为“火力发电”;03为“水泥制造”;04为“石化生产”;05为“其他行业”;06为“其他服务业”;07为“交通运输业”;08为“民用航空运输业”)8.标准及方法学在此栏填写适用的地方标准或要求。9.核查结论此栏的核查结论应与报告正文中的核查结论一致(详见附件2的核查结论模板)。10.核查组组长11.核查组成员核查机构应确保核查组(核查组长、核查组成员)具备相应核查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12.技术复核人技术复核人由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的核查员实施。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具备相应核查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13.批准人核查报告应当由核查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或指定的核查工作负责人签署批准。(三)目录核查报告应将主要标题列为目录,以便阅读。(四)报告正文1.概述1.1核查目的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目的,内容包括落实国家《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为有效实施碳配额发放和交易提供可靠的数据质量保证服务等内容。核查具体目的表述可包含如下内容:-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的职责、权限是否已经落实;-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及其他支持文件是否是完整可靠的,并且符合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核查测量设备是否已经到位,测量是否符合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根据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对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进行评审,判断数据及计算结果是否真实、可靠、正确。1.2核查范围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范围。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的原则,因此核查范围应包括列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和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和以北京为注册地的城市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道路货物运输、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移动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间接排放。对于存在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的重点碳排放单位,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也应当纳入核查范围。其中,航空器排放核算应遵循注册地原则。1.3核查准则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准则。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列出适用的地方标准或相应的核算和报告指南,以及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和计量设备所适用的北京市地方或国家法规及标准。2.核查过程和方法2.1核查组安排核查机构应统一采用列表的方式说明核查组成员,表格格式统一如下:核查组成员表序号姓名核查工作分工内容专业代码123…注:(1)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2)核查机构对报告客观真实性和报告质量负责。2.2文件评审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文件评审的时间、过程及主要内容。核查机构对文件评审的描述应包含如下内容:a)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和最终版本的日期;b)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的支持性文件(详细文件清单,包括版本和日期应清晰地列在核查报告的第五部分“参考文件”中),支持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工艺流程图;-能源平衡表;-物料平衡表(如有);-能源审计报告;-能源统计报表;-核查组在文件评审中使用其它的支持性文件。c)文件评审识别出的现场访问的重点。2.3现场访问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现场访问的时间、对象及主要内容,并用如下表格格式汇总现场访问的实施。时间访谈对象(姓名/职位)部门访谈内容文件评审及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将具体在报告的第三部分详细描述。2.4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描述核查报告编写的过程和内部技术复核的过程,内容可包括:-核查组开具了几个不符合;-将不符合发给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时间以及不符合关闭的时间;-准备核查报告的时间;-核查机构如何安排内部技术复核以及采取其他的质量控制措施等。3.核查发现3.1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报告中描述以下核查发现:-重点碳排放单位简介,如重点碳排放单位名称、所属行业、地理位置、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规模、隶属关系等;-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组织结构;-重点碳排放单位主要的产品或服务。如为工业企业,基本信息应包括生产的产品及生产工艺等相关指标;如为服务业,基本信息应包括服务范围及流程等;-重点碳排放单位能源管理现状,包括使用能源的品种能源计量统计及能源审计情况、年度能源统计报告等;-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废弃物处理(如适用)现状;-如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既有设施退出、新增排放设施新增替代既有设施的情况,应做简要描述;-以往年份的二氧化碳排放的履约情况,包括履约的方式,比如自我控制排放的实施方式、购买信用额度以及购买配额的详细情况;-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B)核查方法-查阅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法人证书、机构简介,与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交流访谈;-了解能源和二氧化碳管理机构,查阅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书及培训记录。3.2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设施边界及排放源识别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设备信息和重点排放设施等的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报告中描述如下核查发现:-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场所边界、设施边界是否与以往年份保持一致;-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场所边界、设施边界与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符合情况;-非道路运输行业的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排放设施的名称、型号和物理位置是否与现场确认的一致;-道路运输业企业的排放报告中公共电汽车车辆、运营车辆总数、飞机总数及燃料消耗类型等是否与现场确认的一致;-道路运输业企业的排放报告中轨道交通的线路、配属车辆数量等是否与现场确认的一致;-如核查机构采用对场所和数据抽样的方式实施核查,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说明抽样方案与数量等,同时核查报告中应清楚描述出本年度场所抽样与去年场所抽样情况的差别并确定是否核查指南的要求;-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B)核查方法核查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来验证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的设施的真实性:-与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交谈;-现场观察设施或交通运输业运行线路图或统计信息;-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年度环境监测报告等。3.3核算方法、数据与《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与报告指南》的符合性A)报告内容3.3.1核算方法的符合性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方法进行核查,确定核算方法的选择符合适用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要求的核算应予以详细说明。3.3.2数据的符合性核查机构应按照如下格式报告重点排放单位所核算参数的单位、描述以及是否制订监测计划。并在下面的3.3.2.1~3.3.2.4章节报告每个参数的详细核查发现。参数单位参数描述是否制订监测计划活动水平数据直接排放数据1数据2数据3数据4数据…间接排放数据1数据2数据3数据4数据…排放因子直接排放数据1数据2数据3数据4数据…间数据1参数单位参数描述是否制订监测计划接排放数据2数据3数据4数据…其他数据数据1数据2数据3数据4数据…补充数据数据1数据2数据3数据4数据…实时数据1数据2参数单位参数描述是否制订监测计划监测的数数据3数据4数据…3.3.2.1活动水平数据的符合性核查机构应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二氧化碳直接和间接排放相关的活动水平数据及相应的表格。对每一个活动水平数据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内容,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核算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报告格式如下:活动水平数据1(直接排放):-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确认的数值-核查结论(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1)活动水平数据2(直接排放):活动水平数据1(间接排放):3.3.2.2排放因子的符合性核查机构应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排放因子数据及相应的表格以及各个行业的特定表格,应对每一个排放因子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内容,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核算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排放因子为缺省值,可适当删减上述核查内容。报告格式如下:排放因子参数1(直接排放):a)单位b)数据来源c)监测方法d)监测频次e)记录频次f)数据缺失处理g)交叉核对h)确认的数值i)核查结论(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1)排放因子参数2(直接排放):排放因子参数1(间接排放):3.3.2.3其他数据及补充信息的符合性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包括石油化工、热力生产和供应、水泥制造、其他服务业(物业、数据中心、通信)、其他行业(电网、汽车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供应、自来水供应)等的生产经营服务信息和碳排放补充信息,核查机构应对其它数据及补充数据信息进行核查。对涉及到的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的核查内容包括: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参数交叉核对、数据缺失的处理方式等内容,核查机构应对其它数据和补充数据的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若已经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描述了核查过程且不降低核查质量的前提下,此处对于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的核查可以简化描述。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的符合性报告格式参考3.3.2.1。补充数据表核查重点如下: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各热量数据核查组首先应确定受核查方的供热类型(包括热源及热网类型,热源:燃气锅炉/燃煤锅炉/电锅炉/燃油锅炉/地源热泵/其他,热网:直供/间供),热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如为计量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热表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如为计算数据,应确认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计算用到的各参数,均应确保其来源可信,如有测试报告,应附在核查报告中。不同用能单元(热源锅炉房、办公生活及其他)的直接排放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对于天然气等可单独计量的能源,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天然气抄表记录、财务数据等数据交叉核对。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3.3.2.2部分的要求。不同用能单元对于各用电单元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热源锅炉房、热力站、中继泵站、办公生活及其他)的间接排放量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如各用电单元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总外购电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水泥企业协同处置废弃物补充数据报告参数核查要求协同处置废弃物的种类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协同处置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生产月报表外,可通过废弃物进厂数据记录、电表数据记录、不同部分的耗电量记录、能源消耗台账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协同处置废弃物的数量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协同处置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生产月报表外,可通过废弃物进厂数据记录、电表数据记录、不同部分的耗电量记录、能源消耗台账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废弃物预处理部分的耗电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废弃物预处理部分的耗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生产月报表、电表数据记录、不同部分的耗电量记录、能源消耗台账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石油化工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产品类别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主营产品类别,除原油及原料油加工、乙烯应单独报告外,企业生产的其他化工产品类别也应识别并报告。受核查方以生产车间和/或工序为单位确定主营产品类别。产品产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产品产量的数据来自企业产量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量产值相关数据核对。每类产品生产的直接排放-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对每类产品生产过程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对于天然气等可单独计量的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天然气抄表记录、财务数据等数据交叉核对。如受核查方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3.3.2.2部分的要求。当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主营产品车间/工序的化石燃料消耗报告参数核查要求量数据不能分开核算时,可以合并填写,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中说明。每类产品生产的直接排放-过程排放量核查组首先应分别识别每类产品生产是否存在过程排放,例如原油加工核算催化剂烧焦、制氢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乙烯生产核算乙烯裂解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其他化工产品生产仅核算环氧乙烷、醋酸乙烯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核查组确认每类产品过程排放核算方法是否与地方标准或适用的核算和报告指南一致,各项参数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对于直接监测计量的数据,将报告的数据与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对于实验室监测汇总的数据,应确认监测方法符合相关标准,数据汇总方式合理,计算中用到的各参数,均应确保其来源可信。每类产品生产的间接排放量对于各产品车间/工序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如各成品车间/工序消耗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全厂总外购电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报告参数核查要求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对于存在自发电的情况,核查组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认其外购电与自发电分配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当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主营产品车间/工序生产消耗的外购电量数据不能分开核算时,可以合并填写,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中做原因说明。物业管理类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建筑面积/实际物业管理面积核查组应通过查阅设计图纸、政府批复文件、竣工报告、房产证、能源审计报告、项目总平面图等资料并现场访问确定建筑面积。不同业态的建筑面积如果是估算获得,核查组需要求受核查方说明估算方法并提供相关资料依据,核查组应评估其合理性。地下车库面积核查组应通过查阅设计图纸、政府批复文件、竣工报告、房产证、能源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现场访问确定地下车库面积。不同业态的地下车库面积如果是估算获得,核查组需报告参数核查要求要求受核查方说明估算方法并提供相关资料依据,核查组应评估其合理性。产值/物业收入等财务数据核查组应通过查阅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表获得各财务数据。核查组应查阅月度财务报表,确认年度数据的正确性。核查组应交叉核对上报统计部门的相关数据,如有差异,需解释说明差异原因。入住率/入驻率/入园率核查组应通过现场访问、查阅相关年报等方式获得该项数据。核查组应通过查阅入住登记表、租赁合同、物业费收缴明细、电费清单等方式,确认受核查方统计数据的正确性。基准年内项目实际运营天数核查组应通过现场访问、查阅相关工作运行记录等方式获取该项数据。核查组应查阅电费清单,能源统计台账,统计局报表等方式,确认受核查方基准年内项目实际运营的天数。数据中心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数据中心行业核查组应根据受核查方基本情况介绍判断其数据中心所报告参数核查要求子类属子类,明确受核查方数据中心与非数据中心设施划分方法。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量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核对相关证明材料。数据中心总用电量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总用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如为实测计量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电能表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如为计算数据,应确认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数据中心总用电量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总用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如为实测计量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电能表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如为计算数据,应确认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IT设备用电量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IT设备用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如为实测计量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电能表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如为计算数据,应确认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非数据中心设施建筑面积确认非数据中心设施建筑面积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应将报告的数据与设施竣工验收等资料交叉核对。报告参数核查要求不同子类(大型数据中心、中小型数据中心、该行业中非数据中心设施)的直接排放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对于柴油等可单独计量的能源,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库存数据、财务数据等交叉核对。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3.3.2.2部分的要求。不同子类(大型数据中心、中小型数据中心、该行业中非数据中心设施)的间接排放量对于不同类型数据中心、非数据中心固定设施的用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能源消耗台账。如数据中心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总外购电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通信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电信业务量核查组首先应确定受核查方的业务类型(移动业务、移报告参数核查要求动语音业务、移动数据与互联网业务、移动增值及其他业务、固网业务、数据中心、非数据中心),各业务类型电信业务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电信业务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邮电业主要指标”相关数据核对。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量若涉及数据中心,则需核查以下内容: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核对相关证明材料。数据中心总用电量若涉及数据中心,则需核查以下内容: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总用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如为实测计量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电能表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如为计算数据,应确认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IT设备用电量若涉及数据中心,则需核查以下内容:核查组应根据受核查方基本情况介绍判断其数据中心所属子类,明确受核查方数据中心与非数据中心设施划分方报告参数核查要求法。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IT设备用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如为实测计量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电能表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如为计算数据,应确认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每种业务类型的直接排放量(移动业务、固网业务、数据中心、非数据中心)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对于天然气等可单独计量的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天然气抄表记录、财务数据等数据交叉核对。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3.3.2.2部分的要求。每种业务类型的间接排放量(移动业务、固网业对于各业务类型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报告参数核查要求务、数据中心、非数据中心)如各业务类型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总外购电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电网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供电量供电量数据除来自企业统计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相关数据核对售电量售电量数据除来自企业统计报表外,还应与根据外省输入电量数据、上网电量数据、外省输出电量数据计算出的售电量数据进行交叉核对;与上报统计局相关数据核对。汽车制造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产品种类核查组首先应确定受核查方的产品种类,确认受核查方对汽车的分类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整车的产品种类分为:普通轿车及普通运动型乘用车;高级轿车及高级运动型乘用车;中、重型载货汽车;纯电动汽车汽车发动机的产品种类分为:汽油发动机柴油发动机产品产量汽车产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产量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量产值相关数据核对每类产品的直接排放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对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对于天然气等可单独计量的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报告参数核查要求天然气抄表记录、财务数据等数据交叉核对。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3.3.2.2部分的要求。对于混线生产的情况,可根据下式估算第i类产品的直接排放量:对于以发动机为主要产品的生产线生产发动机零配件的情况,如核查组确认无法拆分或合理估算生产发动机产生的直接排放量,则该生产线的直接排放量均计为生产发动机产生的直接排放。每类产品的间接排放量对于各生产线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如各生产线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全厂总外购报告参数核查要求电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对于混线生产的情况,可根据下式估算第i类产品的间接排放量:对于以发动机为主要产品的生产线生产发动机零配件的情况,如核查组确认无法拆分或合理估算生产发动机产生的间接排放量,则该生产线的间接排放量均计为生产发动机产生的间接排放。生物药品制品制造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生物化学药品制造(血液制品等)产量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药品产量。药品产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产量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量产值相关数据核对、检验。生物化学药品制造(血液制品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药品产值。产值的数据除来自企业财务相关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值相关数据核对、检报告参数核查要求等)产值验。生物化学药品制造(血液制品等)的直接排放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对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对于天然气等可单独计量的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天然气抄表记录、财务数据等数据交叉核对。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3.3.2.2部分的要求。生物化学药品制造(血液制品等)的间接排放量对于企业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各系统设施能源消耗台账。如各药品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总外购电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产量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药品产量。药品产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产量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量产值相关数据核对、检验。报告参数核查要求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产值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药品产值。产值的数据除来自企业财务相关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值相关数据核对、检验。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的直接排放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对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对于天然气等可单独计量的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天然气抄表记录、财务数据等数据交叉核对。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3.3.2.2部分的要求。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的间接排放量对于企业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各系统设施能源消耗台账。如各药品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总外购电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办公及其他设对于办公及其他设施的不同种类的化石燃料消耗量,应确报告参数核查要求施的直接排放量认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办公及其他设施的间接排放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办公及其他设施的耗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生产月报表、电表数据记录、设施的耗电量记录、能源消耗台账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供应业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污水处理的数量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污水处理数量。污水处理数量除来自企业产量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量产值相关数据核对。再生水的数量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再生水数量。再生水数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产量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量产值相关数据核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间接排放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耗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生产月报表、电表数据记录、车间的耗电量记录、能源消耗台账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企业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间接排放量包括企业办公及其他设施的排放量。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直接排放量对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不同种类的化石燃料消耗量,应确认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企业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直接排放量包括企业办公及其他设施的排放量。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采用的生产工艺说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泥深度处理的数量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污泥处理数量。污泥处理数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生产记录外,还应与企业报表的相关数据核对。污泥深度处理设施的间接排放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污泥处理设施的耗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生产月报表、电表数据记录、车间的耗电量记录、能源消耗台账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污泥深度处理设施的直接排放量对于污泥处理设施的不同种类的化石燃料消耗量,应确认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污泥深度处理设施采用的工艺说明污泥处理设施采用的生产工艺注:污泥深度处理设施排放边界确定:污泥脱水部分的排放量,包含在污水处理及再生水设施的排放中;脱水后的泥饼进行深度处理产生的排放量作为污泥处理深度设施的排放量。自来水供应业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自来水产量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自来水产量。自来水产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产量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量产值相关数据核对。输入的地下水、地表水的数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输入的地下水、地表水的数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生产月报表、水源地分公司输出水的水表数据记录、输入地下水/地表水的水泵耗电量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输入地下水/地表水的水泵耗电量对于各分水厂用于不同来源水量抽取的水泵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41—出租车客运企业补充数据表序号车辆营运属性能源类型车辆排量(升)车辆厂牌车辆排放标准车辆数年度累计行驶里程(km)客运量客运周转量百公里单耗能源消耗量累计碳排放量(吨)累计里程京内里程天津、河北里程京津冀外里程数据获取方式数据结果数据获取方式汽油(吨)电(千瓦时)天然气(立方米)柴油(吨)数据获取方式百公里能耗缺省值百公里碳排放缺省值112233合计表中移动设施不含企业非营运车辆(如公务车等),若直接通过油卡、充电账号记录能源消耗量则不需要填写百公里单耗缺省值,若只能监测里程则填写用于能耗核算的百公里单耗缺省值。—42—填报说明:1.车辆营运属性:按照车辆的营运证类型对应填写,如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2.能源类型:填写每种车型及排放标准的车辆对应燃料种类,如柴油、汽油、天然气、混合动力和电力等;3.车辆厂牌:按照车辆的实际品牌及车辆型号填写,如北京牌—EU300、索纳塔九、捷达春天、新伊兰特等;4.车辆排放标准:按照车辆实际的排放标准进行填写,例如国Ⅵ、国Ⅴ;5.车辆数量:填写登记注册在企业名下每种车型及排放标准的车辆保有量;6.安装SCR车辆数:填写登记注册在企业名下车辆中安装了SCR设备的车辆保有量7.年度累计行驶里程(公里):(1)累计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全国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2)京内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北京市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3)天津、河北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天津市及河北省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4)京津冀外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全国除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域范围外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5)数据获取方式: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②企业通过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服务管理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8.客运量:填报公路运输企业旗下所有车辆在每年度内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万人次);8.客运周转量:填报公路运输企业旗下所有车辆在每年度内实际运送的旅客运输总量指标(万人公里),基于客运量及平均运距乘积得到;9.百公里单耗:(1)百公里单耗数据结果:填报企业企业车辆(单车级)在运行单位距离(通常标定为100公里)时产生的能源消耗量,单位主要是:kg/百公里、立方米/百公里、千瓦时/百公里(企业如统计汽油、柴油车辆百公里单耗时统计单位为升时,可按照汽油0.73kg/L,柴油0.86kg/L进行单位换算)(2)数据获取方式:—43—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能耗;②企业通过参考主管部门提供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能耗推荐值;10.百公里碳排放量:(1)百公里碳排放数据结果:填报企业企业车辆(单车级)在运行单位距离(通常标定为100公里)时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主要是:kgCO2/百公里;(2)数据获取方式: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能耗换算获得;②企业通过参考主管部门提供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碳排放推荐值;11.能源消耗量:(1)能源消耗量:填报企业旗下车辆因运行而产生的能源消耗总量,按照车辆对应的能源类型,将实际的能源消耗量填写到对应的格内,单位主要是:吨、立方米、千瓦时(企业如统计汽油、柴油时统计单位为升时,可按照汽油0.73kg/L,柴油0.86kg/L进行单位换算);(2)数据获取方式:①基于单车级的能源消耗量统计手段进行能源消耗统计,一车一卡或一车一个充电账号等手段获取;②基于单车级的车辆行驶里程与百公里单耗数据结果计算得到;12.累计碳排放量:由统计得到的车辆运行能耗及每种能源类型对应的碳排放因子转换系数计算得到。—44—公路旅客运输企业补充数据表序号能源类型座位数区间车辆排放标准车辆数(辆)安装SCR车辆数(辆)安装SCR车辆年度累计行驶里程(万公里)客运量(万人)客运周转量(万人公里)百公里单耗(吨、立方米、千瓦时/百公里)能源消耗量累计碳排放量(吨)累计里程京内里程天津、河北里程京津冀区域里程京津冀外里程数据获取方式数据结果数据获取方式汽油(吨)电(兆瓦时)天然气(万立方米)柴油(吨)车用尿素溶液(吨)数据获取方式123合计填报说明:—45—1.能源类型:填写每种车型及排放标准的车辆对应燃料种类,如柴油、汽油、天然气、电力;2.座位数:按照车辆的实际座位数对应区间进行填写,0<座位数≤9、9<座位数≤19、19<座位数≤29、29<座位数≤39、39<座位数≤49和49<座位数;车辆排放标准:按照车辆实际的排放标准进行填写,例如国Ⅵ、国Ⅴ;3.车辆排放标准:按照车辆实际的排放标准进行填写,例如国I、国II、国III、国Ⅵ、国Ⅴ和国IV等;4.车辆数量:填写登记注册在企业名下每种车型及排放标准的车辆保有量;5.安装SCR车辆数:填写登记注册在企业名下车辆中安装了SCR设备的车辆保有量6.年度累计行驶里程(公里):(1)累计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全国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2)京内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北京市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3)天津、河北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天津市及河北省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4)京津冀区域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5)京津冀区域外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全国除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域范围外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6)数据获取方式: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②企业通过对旗下车辆仪表盘进行抄表统计获得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③企业通过参考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中心提供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推荐值;7.客运量:填报公路运输企业旗下所有车辆在每年度内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万人次);8.客运周转量:填报公路运输企业旗下所有车辆在每年度内实际运送的旅客运输总量指标(万人公里),基于客运量及平均运距乘积得到;9.百公里单耗:—46—(1)百公里单耗数据结果:填报企业企业车辆(单车级)在运行单位距离(通常标定为100公里)时产生的能源消耗量,单位主要是:kg/百公里、立方米/百公里、千瓦时/百公里(企业如统计汽油、柴油车辆百公里单耗时统计单位为升时,可按照汽油0.73kg/L,柴油0.86kg/L进行单位换算)(2)数据获取方式: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能耗;②企业通过参考主管部门提供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能耗推荐值;10.能源消耗量:(1)能源消耗量:填报企业旗下车辆因运行而产生的能源消耗总量,按照车辆对应的能源类型,将实际的能源消耗量填写到对应的格内,单位主要是:吨、立方米、千瓦时(企业如统计汽油、柴油时统计单位为升时,可按照汽油0.73kg/L,柴油0.86kg/L进行单位换算);(2)数据获取方式:①基于单车级的能源消耗量统计手段进行能源消耗统计,一车一卡或一车一个充电账号等手段获取;②基于单车级的车辆行驶里程与百公里单耗数据结果计算得到;11.累计碳排放量:由统计得到的车辆运行能耗及每种能源类型对应的碳排放因子转换系数计算得到。12.百公里单耗缺省值参考系统自带数据。—47—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补充数据表序号能源类型排放标准车辆类型(行驶证)总质量区间(kg)车辆数量安装SCR车辆年度累计行驶里程(万公里)货运量(吨)货运周转量(万吨公里)百公里单耗能源消耗量累计碳排放量(吨)累计里程京内里程天津、河北里程京津冀外里程数据获取方式数据结果数据获取方式汽油(吨)电(兆瓦时)天然气(万立方米)柴油(吨)车用尿素溶液(吨)数据获取方式123合计—48—填报说明:1.能源类型:填写每种车型及排放标准的车辆对应燃料种类,如柴油、汽油、天然气、电力;2.排放标准:按照车辆实际的排放标准进行填写,,例如国Ⅵ、国Ⅴ;3.车辆类型:按照车辆行驶证的车辆类型进行填写,如普通货车、冷藏厢式、自卸式、牵引式等;4.总质量区间:按照车辆的实际总质量对应区间填写,如牵引货车的总质量≤18000kg、18000kg<总质量≤27000kg、27000kg<总质量≤35000kg、35000kg<总质量≤40000kg和40000kg<总质量等;5.车辆数量:填写登记注册在企业名下每种车型及排放标准的车辆保有量;6.安装SCR车辆数:填写登记注册在企业名下车辆中安装了SCR设备的车辆保有量;7.年度累计行驶里程(公里):(1)累计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全国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2)京内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北京市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3)天津、河北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天津市及河北省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4)京津冀外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全国除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域范围外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5)数据获取方式: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②企业通过对旗下车辆仪表盘进行抄表统计获得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49—8.货运量:填报公路运输企业旗下所有车辆在每年度内实际运送的货物运输总量(吨);9.货运周转量:填报公路运输企业旗下所有车辆在每年度内实际运送的货物运输总量指标(吨公里),基于货运量及平均运距乘积得到;10.百公里单耗:(1)百公里单耗数据结果:填报企业企业车辆(单车级)在运行单位距离(通常标定为100公里)时产生的能源消耗量,单位主要是:kg/百公里、立方米/百公里、千瓦时/百公里(企业如统计汽油、柴油车辆百公里单耗时统计单位为升时,可按照汽油0.73kg/L,柴油0.86kg/L进行单位换算)(2)数据获取方式: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能耗;11.能源消耗量:(1)能源消耗量:填报企业旗下车辆因运行而产生的能源消耗总量,按照车辆对应的能源类型,将实际的能源消耗量填写到对应的格内,单位主要是:吨、立方米、千瓦时(企业如统计汽油、柴油时统计单位为升时,可按照汽油0.73kg/L,柴油0.86kg/L进行单位换算);(2)数据获取方式:①基于单车级的能源消耗量统计手段进行能源消耗统计,一车一卡或一车一个充电账号等手段获取;②基于单车级的车辆行驶里程与百公里单耗数据结果计算得到;12.累计碳排放量:由统计得到的车辆运行能耗及每种能源类型对应的碳排放因子转换系数计算得到。—50—3.3.2.4实时监测数据的符合性如重点碳排放单位装有实时监测系统,核查机构应报告实时测量设备是否经过校准,是否通过与物料平衡或排放因子计算结果的对比佐证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数据的核查发现进行报告,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B)核查方法核查机构应关注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中对于重点碳排放单位排放对数据要求的区别。核查可采用如下方法:-查阅燃料购买合同;-查阅能源台帐、重点设备的能源消耗记录;-查阅年度能源审计报告、能流图、能源消费量表、能源加工转换报表;-查阅月度生产报表、企业台帐如水泥、催化剂烧焦、制氢、环氧乙烷、醋酸乙烷等的生产记录;-查阅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指标、经济指标核算基础数据表、能耗经济指标一览表;-查阅IPCC及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查阅与电网公司的结算单或购售电发票(包括固定设—51—施及移动设施);-查阅供应商发票;-查阅年度环境监测报告;-查阅供热协议及发票;-查阅废弃物处理协议;-查阅氧化率、热值以及产品或燃料化学分析报告;-访问温室气体管理人员、燃料采购人员等;-查阅移动源加油记录、燃料购买记录及尾气净化剂添加记录;-道路运输企业查阅固定设施及移动设施电力消耗记录及统计台账(报表);-观察实施监测的运行以及测量设备的校准、检定;-查看或确认核查过程中涉及的其它可用的证据。3.4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排放报告中每一个测量设备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序号、规定的和实际的校准频次、校准的标准。核查机构应对每一个测量设备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测量设备较多(每同类设备多于10个、单个计量设备计量数据的排放量小于总排放的5%)或测量设备不受重点排放单位控制,可调整报告—52—格式,仅报告监测设备数量,但核查机构应确保此项简化不影响核查工作的数据质量。报告格式如下:测量设备1序号SN规定的校准频次实际的校准频次校准标准覆盖报告期工作日期的校准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测量设备2序号SN规定的校准频次实际的校准频次校准标准覆盖报告期的工作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53—期的校准日期有效期至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测量设备3……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测量设备的核查发现进行报告,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B)核查方法-查阅校准报告、设备维修和更新记录;-现场观察设备校准标签;-查阅《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查阅《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表及能源计量网络图》;-与测量设备管理人员交谈等。3.5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结果A)报告内容3.5.1计算过程及结果核查机构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详细报告如下核查发现:-排放量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排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确;—54—-排放量的计算是否可再现;-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最终结果计算是否正确;-本年度排放量与基准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的对比,对存在异常变化(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含)以上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20%(含);对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以下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30%(含))的原因的核查发现;-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3.5.2不确定性分析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影响其直接排放量主要不确定性因素和不确定性量化的计算结果进行核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每个影响因素的合理性;-活动水平数据不确定性量化结果的合理性;-排放因子不确定性量化结果的合理性;-排放量不确定性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误差传递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55—-对开具的不符合进行简要描述(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1)。B)核查方法-请排放报告编写人员现场演示计算过程;-查阅排放报告中的公式关联;-利用EXCEL表格验算;-与年度能源报告结果交差核对。3.6新增排放设施及既有设施退出的核查3.6.1新增设施基本信息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2019年1月1日后新投产运行的设施的名称、型号、物理位置和投产时间等内容进行核查,确定企业填报信息与现场设备信息一致。B)核查方法对新增设施的开始投产运行时间的核查,可查阅以下证据:-外部验收报告(如环保、消防验收报告);-内部验收报告;-租赁协议;-统计报表(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或其他行业的统计年度和定期报表);—56—-企业提供的其他证据。对新增设施信息的核查:-现场观察新增设施的位置、型号;-查阅可研报告或环评报告的批复;-查阅固定资产能评报告。3.6.2新增设施生产数据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2019年1月1日后新投产运行的设施的生产数据(如产值、产量、建筑面积、供暖面积和供热量等)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单位、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确认的数值以及核查结论。核查机构对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B)核查原则数据选取采用以下的优先序:1)新增设施的排放数据和生产数据应分别单独测量获得;2)如果生产数据无法获得而排放数据可获得,可按照排放数据分摊推算生产数据;3)如果生产数据可获得而排放数据不可获得,不能按生产数据分摊推算排放数据。排放数据可按照生产负荷或产量等分摊推算;—57—4)如果排放数据和生产数据都没有单独测量的数据,按照如下原则处理:-首先估算新增设施的排放数据;-然后按照排放数据分摊推算新增产值的生产数据。3.6.3新增设施排放量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每一个新增设施的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以及排放量进行核查。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的核查发现可与核查报告中的3.3.2.2和报告中的3.3.2.3相协调,如果前面的核查发现已经描述很详细,这里简要描述一下即可。B)核查方法同对既有设施的核查。3.6.4新增设施排放强度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新增设施的排放强度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详细报告排放强度计算过程。(计算方法:排放强度=所有新增设施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所有新增设施对应的生产数据)。B)核查方法验算计算过程。—58—3.6.5新增设施替代既有设施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新增设施中那些对既有设施替代的新增设施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替代既有设备的情况、排放量。如有既有设施退出,也应在本节中详细描述核查发现。B)核查方法-查阅新增设施的可研和环评批复文件确认是否属于替代既有设施;-现场观察设施;-验算排放量的计算过程3.6.6既有设施退出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既有设施退出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既有设施退出的基本信息及在历史基准年及上一年度的排放量和排放强度。B)核查方法-查阅设施、设备管理台账、企业运行情况统计与说明等;-现场观察;—59—-验算既有设施退出在历史基准年排放量和排放强度等的计算过程。3.7未来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描述的未来3~5年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特别是针对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等方面采取的计划或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核查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和未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预估结果。核查机构应对上年度提交的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报告内容应包含:-控制措施的内容及其与法规的符合性;-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预估过程及计算是否正确;-未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预估过程及计算是否正确;-上年度提交的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B)核查方法-与管理人员及二氧化碳和能源管理人员交谈;-查阅能源审计等相关报告中的节能措施;-利用EXCEL表格验算排放量的估算。—60—3.8对监测计划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监测计划进行核查,确认根据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要求建立的监测计划合理性和执行情况,并报告如下的核查发现,格式参考下表:-监测计划版本及修订情况符合性的核查发现;-报告主体描述符合性的核查发现;-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描述符合性的核查发现;-各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获取方式符合性的核查发现;-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符合性的核查发现;-上一年度监测计划的合理性和核查年度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核查发现;-核查年度的下一年度监测计划合理性的核查发现;—61—监测计划版本的符合性最终版本与实际情况符合情况☐是☐否发布或修改时间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情况☐是☐否发布或修改的内容满足适用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要求情况☐是☐否若否,需要详细说明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报告主体描述的符合性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基本信息与实际符合情况☐是☐否企业主营产品、生产设施信息、组织机构图、厂区平面分布图、工艺流程图与实际符合情况☐是☐否若否,需要详细说明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描述的符合性法人边界的核算范围与实际的符合情况☐是☐否补充数据表的核算范围与实际的符合情况☐是☐否主要排放设施与实际的符合情况☐是☐否若否,需要详细说明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数据获取方式的符合性监测计划中涉及的所有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识别全面情况☐是☐否监测计划中对参与核算所需要的所有数据都制定了获取方式情况☐是☐否所填报的数据单位与核算指南一致情况☐是☐否所有数据的计算方法和获取方式合理且符合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是☐否—62—数据获取过程中涉及的测量设备的型号、位置属实情况☐是☐否监测频次、精度和校准频次符合相关要求情况☐是☐否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能够确保不会导致排放量的低估和配额的过量发放情况☐是☐否若否,需要详细说明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符合性受审核方已指定专人负责温室气体监测计划制定、温室气体报告工作情况☐是☐否受审核方已建立监测计划的制定、修订、审批以及执行等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受审核方已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编写、内部审核以及审批等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受审核方已建立温室气体数据文件的保存和归档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受审核方监测计划制定和执行人员以及排放报告编制人员具备制定相应报告的能力情况☐是☐否若否,需要详细说明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其他核查发现(如有)若还有其它需要说明的核查发现,请详细描述。B)核查方法-访谈确认监测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63—-查阅相关参数的检测报告;-观察现有监测设备的配置情况;-访谈了解监测设备的下一步配置计划。3.9对京内移动设施和京外能源消费总量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其他能源消费信息进行核查,并报告如下核查发现:-能源消耗(燃料品种、电力等)是否完整;-消费数据是否真实、可信。B)核查方法-查阅油品购买记录;-查阅移动源行驶里程;-查阅能源平衡表。核查机构应注意,交通设施的京内移动设施和航空器的排放应作为核算边界内的排放设施纳入核查范围,而不应当作为本节核查的内容。3.10对数据质量管理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64—-是否按标准和规定进行仪表的校准和检定;-是否明确了管理部门,专人负责数据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工作;-是否建立了数据的监测、收集和获取的规章制度;-是否制定了数据缺失、生产活动变化以及报告方法变更的应对措施;-文档管理是否规范。B)核查方法-与管理人员及二氧化碳和能源管理人员交谈;-查阅企业规章制度及监测计划等确认。4.核查结论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或否定的核查结论。只有当不符合关闭后,核查机构才能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应包含下列内容:-4.1核算、报告及方法学的符合性;-4.2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4.2.1经核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的声明;-4.2.2经核查的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4.3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4.3.1本年度排放量波动的原因说明;—65—-4.3.2排放下降幅度说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含)以上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20%(含);对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以下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30%(含);-4.3.3本年度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包括与基准年和上一年度对比的情况。-4.4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4.4.1本年度场所边界的变化,包括与基准年和上一年度对比的情况;-4.4.2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包括是否符合既有设施调整、既有设施退出、新增设施、新增替代既有设施的活动水平和排放量等情况。-4.5核查过程未覆盖到的问题的描述。5.附件附件1:不符合清单核查机构应采用如下格式,详细报告在核查过程中开具的不符合,以及重点碳排放单位对不符合的原因分析、纠正及纠正措施以及最终的核查结论。—66—序号不符合描述重点碳排放单位原因分析重点碳排放单位采取的纠正及纠正措施核查结论NC1NC2……附件2: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对重点碳排放单位那些虽然不违反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但是将来有可能出现误报告或不符合的情况提出建议。(五)参考文件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列出参考文献及核查过程的支持性文件的清单。附件:1.核查报告基本格式2.扉页核查结论模板—67——68—附件1核查报告基本格式第一部分报告封面(重点碳排放单位名称)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核查机构名称(公章):报告日期:—69—第二部分报告扉页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email)核查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email)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日期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最终)版本/日期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期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边界经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新增设施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既有设施退出的基准年排放量及排放强度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设施排放量—70—重点碳排放单位所属行业领域标准及方法学核查结论详见附件的核查结论模板核查组组长签名日期核查组成员技术复核人签名日期批准人签名日期—71—第三部分目录第四部分核查报告正文(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概述1.1.核查目的1.2.核查范围1.3.核查准则2.核查过程和方法2.1.核查组安排2.2.文件评审2.3.现场访问2.4.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3.核查发现3.1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的核查3.2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设施边界及排放源识别的核查3.3核算方法、数据与《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与报告指南》的符合性的核查3.4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的核查3.5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结果的核查3.6新增排放设施及既有设施退出的核查3.7未来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核查—72—3.8对监测计划的核查3.9京内移动设施和京外能源消费总量的核查3.10对数据质量管理的核查4.核查结论4.1核算、报告与方法学的符合性4.2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4.3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4.4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4.5核查过程未覆盖到的问题的描述5.附件附件1:不符合清单附件2:对今后核算活动的建议第五部分参考文件—73—附件2扉页核查结论模板核查结论Xxxx二氧化碳排放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排放单位)委托xxx单位(核查机构)开展XXXX年二氧化碳排放的核查工作。核查范围包括排放单位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和以北京为注册地的交通运输行业的移动设施产生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通过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核查组对排放单位XXXX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形成如下核查结论:1.核算、报告与方法学的符合性核查组确认所有不符合已全部关闭,排放单位的核算与报告均符合地方标准或适用的核算和报告指南(名称)的要求,核查组对本排放报告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2.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经核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与最终排放报告中数据一致。经核查的直接排放量为xxxx.xx吨,间接排放量为xxxx.xx吨,总排放量为xxxx.xx吨。—74—经核查活动水平数据xxx(例如建筑面积)与最终排放报告中数据一致。经核查的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3.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本年度排放量与上一年度排放量相比增加(或减少)xxxx.xx吨/x.xx%,其中直接排放相比上一年度增加(或减少)xxxx.xx吨/x.xx%,间接排放相比上一年度增加(或减少)xxxx.xx吨/x.xx%,原因为xxxxxxx。本年度排放量相比历史基准年份排放量相比增加(或减少)xxxx.xx吨,增加(或减少)比例为x.xx%;本年度排放量相比上一年度增加(或减少)xxxx.xx吨,增加(或减少)比例为x.xx%。表XX排放量汇总表年度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2016500.0014297.0014797.0020173000.0013643.0016643.0020183500.0013500.0017000.0020194500.0013600.0018100.0020204500.0014000.0018900.00—75—2016201720182019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14000160001800020000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图XX排放量变化趋势图(增加2020年度)列表说明从基准年一直到现在每年直接和间接排放量及其变化情况,并说出变化的原因,活动水平的变化等。4.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4.1本年度场所边界的变化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边界为北京市辖区内的xxxxx的厂区(或服务范围),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加(或减少)xxxx厂区(或服务范围);与历史基准年相比,增加(或减少)xxx厂区(或服务范围)。4.2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76—排放单位2018年xxxx设施(或服务范围)截至2018年底运行(或服务)时间不足12个月,符合既有设施排放配额调整的申请条件。此信息供既有设施调整配额参考。排放单位退出的既有设施(或服务范围)包括xxx。表XX既有设施退出信息表序号既有设施名称既有设施对应其它生产信息(如适用)退出时间是否由新增设施替代年度历史年度排放量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总排放量(tCO2)1※2016年2017年2018年22016年2017年2018年※注1:若有多个既有设施退出,请自行添加。排放单位新增设施(或新增服务范围)主要包括xxx。其中,xx替代了既有设施xx,新增设施及其排放量如下:—77—表XX新增设施信息表序号设施新增年份新增设施类型是否替代既有设施,被替代既有设施类型新增设施排放量(吨)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排放量(吨)1合计备注:新增设施排放量为xxxx.xx吨,是基准年份排放量的xx.xx%,新增设施对应的活动水平为xxx(例如新增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此信息供新增设施配额发放参考。5.核查过程未覆盖的问题描述本次核查中,由于xx原因,xxxx方面未覆盖。—78—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核查结论xxxx公司(以下简称排放单位)委托xxx公司开展XXXX年二氧化碳排放的核查工作。核查范围包括排放单位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固定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通过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核查组对排放单位XXXX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形成如下核查结论:1.核算、报告与方法学的符合性核查组确认所有不符合已全部关闭,排放单位的核算与报告均符合方法学《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B11/T1784-2020)的要求,核查组对本排放报告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2.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经核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与最终排放报告中数据一致。经核查的直接排放量为310424.18吨,间接排放量为36779.13吨,总排放量为347203.31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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