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术语定义
二氧化碳排放单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有二氧化碳排放活动的单位。二氧化碳
排放单位简称排放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年能源消耗 2000 吨标准煤(含)
以上,需要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状况的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
位简称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或简称报告单位。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 5000 吨
(含)的单位。城市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道路货物运输、民用航空运输行业企
业的核算边界是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其他单位
的核算边界是固定设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二氧化碳重点碳排放单
位简称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单位中自愿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非重点碳排放单位,参
照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是指二氧化碳重点碳排放单位之外的其他二氧化碳排放
报告单位。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简称一般报告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是排放单位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计算二氧化碳
排放量的活动。
排放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排放二氧化碳的固定设施和注册地为北京市的
移动设施。
既有设施,对于固定设施是指 2019 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设施。
新增设施,对于固定设施是指 2019 年1月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设施,对于移动
设施不区分既有设施或新增设施。
重点排放设施是指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 5000 吨(含)或占排放单位年度排放
量大于 20%(含)的排放设施。
耗电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消耗电力的设施。北京市辖区内电力消耗包括终
端用电设施的电力消耗(含发电企业自身厂用电消耗,输、配、售电企业用电消耗)
和电网线损消耗。耗电设施包括用电设施和输配电网络。
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和注册地为北京市的公共电
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民用航空运输行业企业移动设施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二氧
化碳排放和/或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生产过程(包括熟料生产过程碳酸钙和碳酸镁
分解排放、石化产品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排放和交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使用尿素等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