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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23〕5 号附件 4
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
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
201414 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重点碳排放单位配
额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配额总量
根据本市“十四五”时期碳排放稳中有降的目标,在坚持
实行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促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平稳衔接
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原则下,按配额核定方法,预计本市 2022
年度碳排放交易市场配额总量为 4400 万吨,配额按照免费和
有偿两种方式分配,
二、配额发放方式及方法
本市碳市场配额分配采取免费发放和有偿发放两种方式
免费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
(一)免费配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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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配额预发。对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清缴工作的重点碳
排放单位,按照上年度核定配额的 70%预发;新增重点排放单
位不进行配额预发。
二是配额核发。根据重点碳排放单位 2022 年度实际活动
水平及配额申请材料核定最终配额。预发配额低于其最终核定
配额的补发剩余配额;预发配额多于其最终核定配额的进行配
额核减,重点碳排放单位须配合核减工作。
(二)有偿配额发放
2022 年度有偿发放配额采用不定期竞价发放的形式,具体事
宜另行通知。
三、免费发放配额核定方法
免费发放的碳排放配额根据不同行业特征采取基准线法、
历史总量法和历史强度法核定。其中,历史总量和历史强度法
的基准年为 2016-2018 年,新增设施计入期为 2019 1
1日后投入运行的。
(一)基准线法
1.火力发电行业(热电联产)配额核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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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基准线法核定,包括供电配额
Ae)和供热配额(Ah)两个部分,计量单位为吨。
计算公式为:T=Ae+Ah1
1)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配额(Ae
计算公式为:Ae=Qe×Be×Fr2
Qe为机组供电量,单位为 MWhBe为机组供电二氧化碳
排放基准;Fr为机组供热量修正系数,Fr=1-机组供热比调整系
×机组供热比。
2)机组供热二氧化碳配额(Ah
计算公式为:Ah=Qh×Bh3
Qh为机组供热量,单位为 GJBh为机组供热二氧化碳排
放基准。
机组供电量排放基准值、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和机组供热
排放基准值,详见附件 1
—1—京环发〔2023〕5号附件4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一、配额总量根据本市“十四五”时期碳排放稳中有降的目标,在坚持实行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促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平稳衔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原则下,按配额核定方法,预计本市2022年度碳排放交易市场配额总量为4400万吨,配额按照免费和有偿两种方式分配,二、配额发放方式及方法本市碳市场配额分配采取免费发放和有偿发放两种方式,免费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一)免费配额发放—2—一是配额预发。对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清缴工作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按照上年度核定配额的70%预发;新增重点排放单位不进行配额预发。二是配额核发。根据重点碳排放单位2022年度实际活动水平及配额申请材料核定最终配额。预发配额低于其最终核定配额的补发剩余配额;预发配额多于其最终核定配额的进行配额核减,重点碳排放单位须配合核减工作。(二)有偿配额发放2022年度有偿发放配额采用不定期竞价发放的形式,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三、免费发放配额核定方法免费发放的碳排放配额根据不同行业特征采取基准线法、历史总量法和历史强度法核定。其中,历史总量和历史强度法的基准年为2016-2018年,新增设施计入期为2019年1月1日后投入运行的。(一)基准线法1.火力发电行业(热电联产)配额核定方法—3—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基准线法核定,包括供电配额(Ae)和供热配额(Ah)两个部分,计量单位为吨。计算公式为:T=Ae+Ah(1)(1)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配额(Ae)计算公式为:Ae=Qe×Be×Fr(2)Qe为机组供电量,单位为MWh;Be为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基准;Fr为机组供热量修正系数,Fr=1-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机组供热比。(2)机组供热二氧化碳配额(Ah)计算公式为:Ah=Qh×Bh(3)Qh为机组供热量,单位为GJ;Bh为机组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基准。机组供电量排放基准值、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和机组供热排放基准值,详见附件1。—4—2.水泥制造行业配额核定方法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基准线法核定,包括熟料生产配额(AC)和废弃物协同处置配额(Aw)两部分,计量单位为吨。计算公式为:T=AC+AW(4)其中:AC=Qc×Bc(5)AW=Qw×Bw(6)Qc和Qw为水泥制造企业活动水平,分别为熟料生产量(吨)和废弃物协同处置量(吨)。Bc和Bw分别为熟料生产和废弃物协同处置二氧化碳排放基准值,详见附件1。3.热力生产和供应(含发电企业中纯供热设施)、其他发电、电力供应行业,数据中心重点、交通运输行业(出租车客运)配额核定方法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基准线法核定,计量单位为吨。—5—计算公式为:T=Q×B(7)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Q为企业自产热源供热量(GJ);数据中心Q为IT设备耗电量(MWh);其他发电Q为其他发电企业供电量(MWh);电力供应Q为电网企业供电量(MWh);交通运输行业(出租车客运)Q为运营里程数(100km)。B为上述各行业碳排放基准,详见附件1。(二)历史总量法石化、其他服务业(数据中心重点单位除外)、其他行业(水的生产和供应除外)配额核定方法,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历史排放总量法核定,包括既有设施配额(A)、新增设施配额(N)、配额调整量(△)三部分,计量单位为吨。计算公式为:T=A+N+△(8)1.既有设施二氧化碳配额(A)计算公式为:A=E×f(9)—6—E为历史基准年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f为控排系数,详见附件2。2.新增设施二氧化碳配额(N)满足新增设施的重点碳排单位,须按相关要求提出新增设施配额申请,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复核,根据核查和抽查结果,对满足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按相关规定核发配额。详见附件3。(1)石化、其他行业(水的生产和供应除外),按照两档核算新增设施二氧化碳配额,计算方法如下:一是2018年度碳排放量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新增设施配额计算公式为:N=[QN−min(5000,20%E2018)Q2018/E2018]B(10)二是2018年度碳排放量不足1万吨的单位,新增设施配额计算公式为:—7—N=[QN−min(2500,10%E2018)Q2018/E2018]B(11)(2)其他服务行业(数据中心重点单位除外)和交通固定源,新增设施配额计算公式为:N=QNB(12)QN为新增设施活动水平,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产值、建筑面积等;Q2018为重点碳排放单位2018年度活动水平;E2018为重点碳排放单位2018年度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B为重点碳排放单位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先进值详见《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4〕905号)、《关于发布本市第二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5〕739号)、《关于发布本市第三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6〕715号)等文件,其中新增数据中心和电信业务先—8—进值按照0.785tCO2/IT设备MWh和0.42tCO2/万元执行。3.二氧化碳配额调整量(△)的核定一是履约年度已停产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或已停产的生产线,不再核发其配额。二是履约年度既有设施相比历史基准年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应调整该既有设施在基准年排放量的基础上核发配额(详见附件4)。(三)历史强度法其他行业中水的生产和供应配额核定方法。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历史排放强度法核定,计量单位为吨。计算公式为:T=QA×I×f+△(13)QA为履约年度所有设施排放对应的活动水平,如供水量、排水量等;I为历史基准年排放强度;f为控排系数,△为配额调整量,同历史总量法的配额调整量。(四)组合方法—9—交通运输行业(公共汽车及城市轨道)配额核定方法。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包括固定设施配额(Ts)和移动设施配额(Tm)两部分,计量单位为吨。计算公式为:T=Ts+Tm=Ts+Qm×Im×fm(14)固定设施二氧化碳配额(Ts)计算方法同本章“(二)历史总量法”;Qm为履约年度运输总周转量或运输总里程;Im为历史基准年排放强度;fm为控排系数,详见附件1。(五)设置配额富余和亏缺上限为避免出现过量配额富缺情况,并助企纾困,设置配额富余和亏缺上限值,免费发放的配额富余和亏缺上限值为排放量的20%。重点碳排放单位须按相关要求提出申请,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复核,根据核查和抽查结果,对满足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按相关规定核发配额(详见附件4)。—10—附件:1.配额核算基准值2.2021-2023年度控排系数表3.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4.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11—附件1配额核算基准值一、火力发电企业(热电联产)基准值机组类型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基准(tCO2/MWh)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机组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基准(tCO2/GJ)其他机组0.43410.60.0528二、水泥制造企业基准值:0.86tCO2/t熟料协同处置废弃物预处置(a类)基准值:0.3tCO2/t废弃物协同处置废弃物预处置(b类)基准值:0.1tCO2/t废弃物a类是以飞灰等热值较低的废弃物;b类是以废矿物油、工业废物等热值较高废弃物三、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基准值:0.0631tCO2/GJ四、其他服务业数据中心基准值:数据中心为0.9tCO2/IT设备MWh,数据中心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见附录五、电力供应行业基准值:0.024tCO2/MWh六、其他发电行业供电基准值:0.820tCO2/MWh七、交通运输行业(出租车客运)基准值:巡游出租车:13.75kgCO2/100km;网约出租车:14.88kgCO2/100km—12—附录:1.以数据中心排放为主的重点碳排放单位2.出租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附录1数据中心重点碳排放单位序号单位名称1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北京星缘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3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5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6北京中金云网科技有限公司7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8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0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1蓝厅(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2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3首信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3—序号单位名称14首融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5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16中经云数据存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7腾龙数据(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8北京睿为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19北京恒普安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北京亚太中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1北京科华众生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22北京科信盛彩云计算有限公司23北京德昇科技有限公司24国家气象信息中心2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27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注:1.名单中第1-24家按照数据中心基准线法核定配额;2.第25-27家企业的数据中心边界内配额按照数据中心基准线法核定,电信业务按照历史总量法核定。—14—附录2交通运输行业(出租车客运)重点碳排放单位序号单位名称1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3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6北京祥龙出租客运有限公司7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8北京京联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9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10北京三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11北京四合汽车服务公司12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13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15—14北京市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6—附件22021-2023年度碳排放控制系数表行业碳排放控制系数2021年2022年2023年石化重点企业85.0%80.0%75.0%其他行业(含其他石化)91.0%90.0%89.0%交通公共交通-移动91.0%90.0%89.0%公共交通-固定98.5%98.0%97.5%轨道交通固定和移动98.5%98.0%97.5%其他服务业98.5%98.0%97.5%注:石化重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7—附件3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按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进行核定,具体要求如下。一、新增设施配额的核定重点碳排放单位新增设施调整,总体上应符合北京市产业能源、生态环境等规划和政策的相关要求,推动北京市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良性循环。(一)核定方法1.针对采用历史总量法核定配额的石化、其他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新增设施。2018年度二氧化碳排放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2019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该新增设施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5000吨或超过2018年本单位排放总量20%的,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经专家评审后,对符合—18—实际情况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对应扣减5000吨或2018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的2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方法,核定新增设施配额。2018年度二氧化碳排放不足1万吨的单位,2019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该新增设施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2500吨或超过2018年本单位排放总量10%的,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对符合实际情况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对应扣减2500吨或2018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的1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方法,核定新增设施配额。2.针对采用历史总量法核定配额的交通固定源、其他服务业重点碳排放单位新增设施:2019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该新增设施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1000吨或超过2018年本单位排放总量10%的,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经专家评审后,按照相应的新增设施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方法,核定新增设施配额。(二)核证要求—19—重点碳排放单位新增设施应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或按科学计量方法监测二氧化碳排放及活动水平相关数据,并能单独核算。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或无法核证二氧化碳排放及活动水平的新增设施,将不予核发新增设施配额。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有新增设施配额调整需求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配额调整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一)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包括企业新增设施(建筑)名称、地理位置、使用途径、对基准年既有设施的替代情况、设施计量措施、设施归属权;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对应的活动水平等。(二)新增设施(建筑)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三)新增设施(建筑)相关能源消耗数据、碳排放数据及证明材料。—20—(四)新增设施(建筑)的活动水平数据证明材料(如新增建筑面积证明文件,新增设施的产值证明文件,或者新增设施的产品产量证明文件)。(五)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核算、对应的活动水平测算方法、相关数据说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证,并加盖本单位和核查单位公章,并通过系统上传。—21—附件4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符合配额调整条件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配额调整申请,具体要求如下:一、申请配额调整的条件(一)配额核增重点碳排放单位申请配额核增,总体上应符合北京市产业能源、生态环境等规划和政策的相关要求,共同推动北京市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良性循环,且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配额核增,包括既有设施配额调整和其他配额调整。1.既有设施配额核增。一是重点碳排放单位于2018年注册成立,运行时间不足—22—12个月。二是重点碳排放单位2018年存在新增排放设施的情况,且新增设施截至2018年底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三是2016-2018年,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整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度二氧化碳排放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3年最大排放量与3年算术平均值相比,相差5000吨且两数值相差超过20%以上的;2018年度二氧化碳排放不足1万吨的单位,3年最大排放量与3年算术平均值相比,相差2500吨且两数值相差超过10%以上的。对符合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申请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核定其历史基准年份二氧化碳排放量,公式如下:(1)公式中:G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历史基准年份二氧化碳排放—23—量,G2016、G2017、G2018分别为重点碳排放单位2016、2017、2018年经核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2.其他配额核增。如果履约年度初始配额亏缺量相比履约年度排放量占比超过20%(含),则可申请增加超过20%的那部分配额,配额核增计算公式为:T核增=(E−T初始E∗100%−20%)∗E(2)公式中(2)中计量单位为吨;E为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T初始为履约年度二氧化碳初始全部配额。(二)配额核减如果履约年度初始配额富余量相比履约年度排放量占比超过20%(含),则需核减超过20%的那部分配额,配额核减计算公式为:T核减=(T初始−EE∗100%−20%)∗E(3)公式中(3)中计量单位为吨;E为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T初始为履约年度二氧化碳初始全部配额。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一)符合配额核增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要提交以—24—下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核查和抽查结果,核增相应配额。一是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调整申请,包括本单位碳排放基本情况,配额申请调增的理由,初步测算的配额调增量及相关数据(包括计算过程数据)。二是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如企业成立证明材料、符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证明材料、年度历史数据变化较大的原因证明材料等。三是符合申请条件的碳排放数据情况说明。如碳排放数据变化的测算依据及证明材料等。以上材料需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证,并加盖本单位和核查单位公章,并通过系统上传。(二)符合配额核减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核查和抽查结果直接核减其相应配额,不需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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