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业、建筑、交通、
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绿色低碳转型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
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实现
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碳达峰碳
中和工作领导机制,将绿色低碳转型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动重大改革,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
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
好绿色低碳转型有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生态文明
建设,牵头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制定完善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
策措施,协调推动工作落地,推进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
控。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