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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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动生态环境
产业发展,省级设立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为加强和规范省生态环
境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是指经省生态环境厅立项,由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在安徽省境内
实施的生态环境科技项目。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的主要任务是:突出需求和应用
导向,支持新能源、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减污
降碳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省内高校、
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
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及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申
报单位、法人、项目主持人等责任主体应就信用情况作出书面承
诺,列入实施联合惩戒限制期的责任主体不得申报。鼓励企业牵
头,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组团。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在职在岗且具有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并能够保证有
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
第六条 申报单位在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
要大胆使用青年科技人才,40 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项目(课
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七条 项目主持人年龄一般不超过 57 周岁,院士不超过 70
周岁,超龄一般不得申报。如确要申报,由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并
出具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高校院所系指内设学院或研究所)和
主持人承担的其他科技项目,近 3年内有逾期未申请结题验收、
撤销、不通过验收情况的,不得申报。
第九条 同一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
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任务及项目资金额
目实施形成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第十条 同一项目已获得省财政资金资或通过其他渠道申请
财政资的,不得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
报书,并提交项目负责人职称证明、工作业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在项目申报或立项管理过中,如发项目不
条件和要求的,将取消评审或立项资格。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根据生态环境工作及关产业发展,省生态环
年组制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指
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部门和科研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式择优遴
项目和承担单位。明确、技术路线清晰
要求较高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在明确申报单位资
、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的
下,采取定向委托征集揭榜等方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的专业
报,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项目,采取网
、会议、专题证),
时组织现场答辩考察
第十六条 评审证)应克服唯论文职称、
向。专家组、可行
施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分按照评审分数高低,
项目进行排名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重、信用
比等情况,由处室提出项目立项议,经厅党组会议
定同意后,下立项计划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采取无偿的支持方
开竞争类项目,单个项目支持不低于 50 万元;征集揭
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省级设立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为加强和规范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省生态环境厅立项,由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在安徽省境内实施的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第三条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的主要任务是: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支持新能源、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减污降碳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省内高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及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申报单位、法人、项目主持人等责任主体应就信用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列入实施联合惩戒限制期的责任主体不得申报。鼓励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组团。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在职在岗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并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第六条申报单位在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要大胆使用青年科技人才,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第七条项目主持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院士不超过70周岁,超龄一般不得申报。如确要申报,由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并出具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高校院所系指内设学院或研究所)和主持人承担的其他科技项目,近3年内有逾期未申请结题验收、撤销、不通过验收情况的,不得申报。第九条同一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第十条同一项目已获得省财政资金资助或通过其他渠道申请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填报《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书》,并提交项目负责人职称证明、工作业绩证明等材料。第十二条在项目申报或立项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项目不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将取消其参加评审或立项资格。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三条根据生态环境工作及相关产业发展重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每年组织编制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应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相关部门和科研人员的意见建议。第十四条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和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要求较高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定向委托或征集揭榜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五条省生态环境厅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采取网格评审、会议评审、专题论证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组织现场答辩或考察。第十六条评审(论证)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专家组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经费预算、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分,按照评审分数高低,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名。第十七条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记录对比等情况,由相关处室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厅党组会议审定同意后,下达立项计划。第十八条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公开竞争类项目,单个项目支持不低于50万元;定向委托或征集揭榜类项目,单个项目支持不低于100万元。由企业承担的项目,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50%,省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50%。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九条项目立项后,由省生态环境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第二十条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第二十一条预计不能按期完成合同任务的,应提前60天提出延期申请,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合同书》商省财政厅后安排经费,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三条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采用直接资助的支持方式,按照立项项目的排名和资金量确定各项目资金支持额度。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合同书的开支范围。第二十五条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省财政资助资金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若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严肃认真的原则。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一年。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第二十九条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验收专家应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验收意见。第三十条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结论。(一)凡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结论。(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1.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务书编印定主要目标任务的;2.所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目标任务完成有效证明资料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主要纯净目标等重大事项的;4.项目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三)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考核指标;或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的,可给予“结题”结论。第三十一条对验收专家组认为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或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请按首次验收方式重新组织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过程中,参与项目验收的专家及有关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和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省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项目主持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对存在验收资料不真实、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问题,项目主持人列入科研失信记录。对未尽职尽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验收专家、相关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项目研究成果由承担单位和省生态环境厅共享,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安徽省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电话:单位地址:邮编:项目主持人:职务(职称):电子信箱:电话:主管部门:填报日期:年月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二〇二三年制填报说明一、申报表内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表述准确,打印填表。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二、申报表请用仿宋体小四号字填写,行距一般为25磅;三、申请书为A4纸,于左侧装订成册。一式八份,加盖公章,不接受申报材料的传真件;四、在报送项目申报书文字材料的同时,须向指定邮箱发送电子版一份;五、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原则上在同一年度最多只能参与两个项目;六、项目申报单位(高校院所系指内设学院或研究所)和主持人承担的其他科技项目,近3年内有逾期未申请结题验收、撤销、不通过验收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参与下一个项目;七、项目申请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的初审后,报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外事与财务处。项目填报内容一、立项依据(国内外本项目领域科技发展概况和趋势、本项目意义及应用前景)二、研发内容(本项目研发的主要内容、关键技术及创新之处)三、预期成果(预期达到的目标、主要的技术经济和环境指标、适用的行业、提交的成果)四、项目可行性和风险分析(项目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五、现有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申报单位概况和技术力量、项目责任人或项目组长相关科研和工作经历)六、计划进度项目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年度计划和考核指标:时间安排计划内容和考核指标(每栏150字以内)七、申报单位及分工八、主要研究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专业学位本项目中承担的工作和任务九、经费概算经费概算表经费单位:万元经费投入预算经费支出预算来源预算数科目预算数主持单位协作单位省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经费直接费用设备费自筹银行贷款材料费单位自筹测试化验加工费其它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它费用间接费用水、电、气、暖消耗费管理费用绩效支出合计合计备注1.外协单位不得超过1家,协作经费不超过省拨财政经费的40%;2.科研项目经费不得购买台式电脑、手提电脑、打印机、照像机等通用办公设备,购买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列入移交。说明: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会议/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会议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十、申报单位审查及承诺意见(包括对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交易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的评价,以及保证项目完成中给予人员、条件、时间支持的意见。需资金配套的单位应承诺资金配套的来源及落实措施。)单位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年月日十一、申报项目合作单位审查意见:单位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年月日十二、专家评估意见专家评估意见:专家组:年月日十三、省生态环境厅部门意见省生态环境厅部门意见部门负责人:年月日合同编号:安徽省生态环境科研项目任务书项目名称:管理部门(甲方):甲方负责人:承担单位(乙方):乙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二〇二三年制为推动安徽省生态环境产业发展,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上述项目任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该项目任务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一、项目起止时间二、项目任务的主要目标及阶段性目标三、项目任务的主要工作内容四、项目任务的验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达到的主要指标和水平,应完成的主要任务,应提供的主要成果等)五、项目任务的参与单位六、主要研究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专业学位本项目中承担的工作和任务七、经费预算经费单位:万元经费投入预算经费支出预算来源预算数科目预算数主持单位协作单位省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经费直接费用设备费自筹银行贷款材料费单位自筹测试化验加工费其它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它费用间接费用水、电、气、暖消耗费管理费用绩效支出合计合计备注1.外协单位不得超过1家,协作经费不超过省拨财政经费的40%;2.科研课题经费不得购买台式电脑、手提电脑、打印机、照像机等通用办公设备,购买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列入移交。说明: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会议/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会议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八、项目任务经费的支付按照项目任务执行进度要求,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项目经费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项目经费付款计划表单位:万元乙方收款账户基本信息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合同总金额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备注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收款银行信息变更应及时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九、其他条款(一)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计划按期支付项目任务经费。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方应予积极配合;甲方有权根据乙方项目任务计划进度完成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对项目任务成果的鉴定和验收。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项目任务的各项内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对项目内容承担保密责任。4、乙方应保证项目任务经费专款专用,并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和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使用经费,杜绝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并保管项目相关资料及财务凭证、账目等。5、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每季度1次)向甲方报告项目进度、经费使用情况;按时提交项目成果、提供验收报告及财务收支报告,并提供由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器材等固定资产明细账目。(二)违约责任1、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数提供经费,导致乙方项目任务工作延误的,应允许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顺延。2、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未能按期完成或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指标,不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当采取措施尽快完成项目任务,并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对于违约情节严重的,由甲方收回项目经费,并取消乙方三年内申报项目资格。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项目经费使用规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拨付的经费。4、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均应该采取措施减轻损失。(三)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1、缔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应当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1)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或甲方相关财政拨款预算进行调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3、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30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协商解决。4、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缔约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缔约各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四)附责1、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缔约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两份。2、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享有。十、项目合同书签订各方签章甲方:负责人(签章):(公章)年月日乙方(项目承担单位):单位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签章):(公章)年月日安徽省生态环境科研项目验收证书皖环验字[]第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完成单位:(盖章)验收组织部门:验收日期: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二〇二三年制基本信息1.项目概况完成单位单位名称单位性质()1.大专院校2.科研院所3.企业4.其他所在地区地区代码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通信地址主管部门项目起始时间项目完成时间成果形式(可选多项,另页附成果资料清单)1.论文论著2.研究(咨询)报告3.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4.新装置5.新材料6.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模式)7.计算机软件8.技术标准9.专利10.其它成果水平()1.国际领先2.国际先进3.国内领先4.国内先进5.省内领先6.其它专利申请(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表论文(篇)论文总数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出版科技著作(部)制定技术标准(个)新产品(个)农业新品种(个)建成新装置(套)新工艺(项)2.项目负责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学历职称联系电话3.项目研发人员情况:单位:人项目研发人员总数其中:博士硕士其中: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其中:在校研究生4.项目实际到位经费情况:单位:万元项目总经费省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配套银行贷款单位自筹其它5.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单位财务部门盖章):单位:万元合计6.1.设备费7.劳务费2.材料费8.专家咨询费3.测试化验加工费9.水、电、气、暖消耗费4.燃料动力费10.管理费用5.会议/差旅费11.绩效支出6.项目累计经济效益新增产值(万元)新增销售额(万元)新增利税(万元)出口创汇(万美元)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1.主要解决的关键技术与创新点2.主要技术、经济与环境指标完成情况3.项目实施的绩效4.工艺技术运用推广情况三、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技术职称学历工作单位承担的主要研究任务四、验收意见验收专家组组长:年月日五、验收专家组名单姓名工作单位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职务/职称本人签名六、项目管理部门意见完成单位科技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组织验收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省生态环境厅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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