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根据生态环境工作及相关产业发展重点,省生态环
境厅负责每年组织编制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
应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相关部门和科研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
选项目和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
度要求较高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在明确申报单位资
质、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的前提
下,采取定向委托或征集揭榜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
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采取网格
评审、会议评审、专题论证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必要
时组织现场答辩或考察。
第十六条 评审(论证)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
奖项倾向。专家组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经费预
算、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分,按照评审分数高低,对申报
项目进行排名。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
记录对比等情况,由相关处室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厅党组会议
审定同意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公
开竞争类项目,单个项目支持不低于 50 万元;定向委托或征集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