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
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
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
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五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
价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管理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
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
规模化发展。
第七条 纳税人对应税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
范。
第八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
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
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税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等有关规
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