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煤炭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 煤炭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煤炭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
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煤炭行政执法工作,
实施行政处罚,对煤炭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条 煤炭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管辖以下行政处罚案件:
(一)在全国或者煤炭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
(二)跨省跨区、影响重大的违法违规案件;
(三)调查对象为中央企业总部的违法违规案件;
(四)其他应该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
经通知下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
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直接管辖。
上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