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和工作程序,遵守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
并做到监(检)测活动全过程留痕、可溯源,对出具的数据、结
果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测机构的档案管理应符合《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生态
环境监测》(HJ 8.2-2020)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社会监测机构在开展生态环境监(检)测业务时,
应按要求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
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录入相关信
息,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检)测报告封面应有信息服务平台
所推送与该任务相对应的二维码,二维码要完整、清晰。
上传信息服务平台的相关信息应及时、齐全、真实,上传图
片应清晰,能体现出按照标准和规范开展监测工作,涉及样品的
照片应能呈现样品标签、样品状态和样品数量。
第六条 社会监测机构在枣庄市辖区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检)
测服务业务时,必须确保环境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交接、
分析测试等环节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监测机构应在样品有效时限内出具分析测试结果,要确保样
品的保存时限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有效性要求。如果环境样
品的运输、分析环节可能超出标准规定的有效性时限时,监测机
构应对该项目进行分包或在适宜的地址设立分析测试场所,以满
足标准、规范要求。
第七条 社会监测机构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时,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