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
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
感建筑物时,应间隔一定防噪声距离,并充分考虑交通干线远期扩容改建需求,
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规范的,不得通过验收、
交付使用。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
厅等参与)
6.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
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在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过程中开展噪声检测,
对运行噪声检测不达标的督促整改。(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严格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监管
7.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持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
社会公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编制和发布噪声重点排
污单位名录,督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及时与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8.深化工业噪声污染治理。督促工业企业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
货物装卸、生产作业等噪声源管理,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控制非稳态瞬时噪声排放,避免引发扰民问题。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
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央企、省属国企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发挥
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成为噪声治理的行业标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9.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优化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
引导五金加工、冲床冲压等高噪声排放企业搬迁入园,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
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鼓励开展“宁静园区”创建工作。(省生态环境
厅、省经信厅按职责负责)
(四)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监管
10.落实建筑施工噪声管控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明确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
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
案,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和振动影响。(省建设厅负
责)
11.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建筑施工管理。完善夜间施工证明的
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督促建
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并进行公示公告。夜间建筑施工优
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工艺,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和作业机械、物料装卸
等管理,尽量减少对周边敏感建筑物的噪声影响。鼓励建立与周边居民的沟通
机制,探索实施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补偿。(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
厅(省综合行政执法办)等按职责负责)
12.推动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建设。对建筑施工工地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将落实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
地”评选条件,评选中优先考虑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措施扎实、成效明
显的工地。按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实现自动
化、精细化监管。(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五)加大交通噪声污染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