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VIP专享VIP免费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
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2227 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
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
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
检查事项清单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范和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时,应当坚持客观、明确、具体的
原则,减少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主观因素,确保行政检查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现对同类行为的检查所适用的法
规依据、行政检查标准、检查频次等基本一致的要求。
二、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
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职责分工的规
定,结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按照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及检查频次等内容予以规定。
附件: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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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
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 检 查
方 式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
对新生产、
销售机动车
和非道路移
动机械大气
污染物排放
状况进行监
督检查
涉及新生
产、销售机
动车和非道
路移动机械
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
现 场
检 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北京市机
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
械排放污染防治条
例》等规定,对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的行为予以查处。
按年确定检查
计划并开展随
机检查;信访
举报、其他部
门移交等情形
除 外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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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本基准。一、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和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时,应当坚持客观、明确、具体的原则,减少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主观因素,确保行政检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现对同类行为的检查所适用的法规依据、行政检查标准、检查频次等基本一致的要求。二、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结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按照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及检查频次等内容予以规定。附件: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1--2-附件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频次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涉及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按年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对道路上行道路上行驶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通过遥感监测-3-驶的机动车进行遥感监测的检查权的机动车场检查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及黑烟抓拍实时监测检查。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非现场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不符合按年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热点-4-查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网格报警、在线监控异常、“点穴式”检查、空气重污染应急等情形除外。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现场检查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全年原则上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现场检查依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对发现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5-的行政检查口环境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毒化学品进出口的情形进行检查。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行政检查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现场检查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按年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现场检查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按年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信访-6-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对消耗臭氧涉及消耗臭现场依据《消耗臭氧层物按年确定检查-7-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行政检查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检查质管理条例》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对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涉及核技术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生产、使用、销售单位全年原则上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射线装置-8-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涉及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不符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启运每月原则上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9-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使用、销售单位全年原则上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信访举报、其-10-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行政检查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每季度抽取不低于批复项目总量10%的编制报告开展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涉及项目投产、使用后产生环境影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对不符合相按年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信访-11-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非现场检查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涉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按年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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