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购置的
新生产设备款,不包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款和作为单位流
动资金的投资等。
(三)享受本奖励的项目,实际投产时间应在本措施有效
期内。
(四)按约定完成基建工程竣工,是指从区政府、管委会
正式交地之日(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
块交付签收表》)起计算,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
况通知书》之日止,建设时间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内(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因政府原因导致
工期延误的,时间予以相应扣除)。
(五)投试产验收,是指重大产业项目完成建设工程竣工
消防验收、基建竣工验收备案、企业厂区道路排水排污设施验收
备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竣工验收
备查等专项验收后,由区企业筹建服务主管部门发放《投试产
验收情况告知函》。
(六)实际投产时间,是指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
平整和管线迁移的,按照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
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计算),至完成相关验收取得
《投试产验收情况告知函》之日止实际所用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