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第四条‹新建居住区要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
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的应满足直接装表接
电要求。直接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应
具备控制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功能,接受电网调控,实现错峰充电,并与居
住区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防火分区应按照配建停车位
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进行设置。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含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
将低压主干线、分支箱、低压分支线、集中表箱、电缆通道等设施一次性建设
到位,线缆通道应建设至每一车位,车位距集中表箱线缆长度一般不超过 50 米;
公共车位应同样具备直接装桩接电条件。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新建居住区
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法监督。
第七条‹既有居住区要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落实街道
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
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妥善解决小区居民充电难问题。由居委会(村
委会)牵头,电力、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与共同勘察会商判定是否符合
安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