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的
有关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光伏领域妨碍统一
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在制定开发方案和组织市场化配
置资源过程中,不得将产业配套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前置条
件。在不违背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地方与企业应切实履行已生
效的投资开发协议等合作协议。(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市场
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六)减少非必要的中间环节和附加条件。项目开发建设过
程中,不得违法要求企业缴纳各种形式的保证金诚意金、电价
让利、收益留存、留存电量(低于市场化价格的电量)、企业
援建、明显不符合市场水平的土地流转价格等增加项目开发成
本。企业应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收益,
并通过村集体以土地入股、发展板下种养殖业、吸纳当地农民
从事劳务工作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助力乡村振兴。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
局)
(七)细化土地流转标准。州、市政府应统筹土地流转等工
作,加强土地租赁、备案管理,压实县级政府的光伏发电项目
土地流转责任,并在本通知下发 2 个月内出台用地流转程序、
以县(区)为单位的土地租赁租金指导标准等,避免乱抬地价
增加企业开发成本。(各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