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义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和机构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事件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
事件等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财产安
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同时坚持环境优先,增强忧患意识,
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防范、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加
强各职能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明确各方职责,形成统
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
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
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分局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