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
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公共机构或者个人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以
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壳)、腐肉、碎
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垃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中心城区(包含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
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
管理活动,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辖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
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包括政
策制定、业务指导和对违反市容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等工作。各区城市
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及餐饮服务等
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使用餐厨废弃物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处置、利用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环节和饲料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直接使用未经高
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家畜和将餐厨废弃物作为饲料原料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