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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超容量接入。电网企业未出具接入意见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
得擅自开工建设。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电网
接入,电网企业在并网前应通过核验申请人自然人身份及主要
光伏发电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等方式进
行确认;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完成备案后,以备案企业名
义申请电网接入。所有户用光伏项目申请电网接入时,用电户
名与光伏新装屋顶户主身份证明一致的,无需提供产权证明。
五、加强分布式光伏建设并网管理。分布式光伏项目要严
格按照备案内容建设实施,投资主体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
要求,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
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项目应经电网企业
组织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和调试后并网运行,由电网企业依规统一
调度,新增分布式光伏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已有分布
式光伏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未经允许,分布式光伏系统制造
商、集成商、安装单位均不得保留远方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
六、提升接入消纳分布式光伏能力。电网企业要针对分布
式光伏接入受限区域,统筹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需求等
因素,进一步加快电网升级改造,优化电网调度方式,提高电
网接纳高比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能力。鼓励分布式光伏“自发
自用,余量上网”,减小公共电网运行压力,优先支持分布式
光伏项目就近低压接入,不具备低压接入条件的地区,分布式
光伏投资主体可探索汇集送出。鼓励分布式光伏投资企业、电
网企业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开发规模、负荷特性等因素,探索
在消纳困难变电站(台区)集中配置或租赁独立储能设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