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控制目标。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碳排放评价纳入节能审查内容。
第七条(统计核算)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统一规范的碳
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支持行业、企业依据自身特点开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研究,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体系。
发展改革、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碳排放数据收集、
核算、评估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温
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编制市区两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数据库,研究推进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与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协同编制。
第八条(碳排放报告)
本市实行碳排放报告制度,对二氧化碳年度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排放单位
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纳入碳排放报告的行业范围、排放单位碳排放规模、报告要
求等,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九条(碳排放交易市场)
本市实行碳排放交易机制,依托市场调节机制引导有关单位合理控制碳排放
量。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交易、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
报告、核查、审定等相关管理活动。其中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管理的重
点排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氧化碳年度排放量达到特定规模的排放单位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单位
可以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纳入配额管理。
纳入配额管理的行业范围以及排放单位的碳排放规模的确定和调整,由市生
态环境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拟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纳入配额管理的排放单位名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布。
纳入配额管理的排放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碳
排放报告,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
提交碳排放报告的单位应当对所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
责。碳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条(自愿减排市场)
本市建立碳普惠机制。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碳普惠体系建设、管理、监督等
相关工作。
本市建立自愿减排市场。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机构、组织、纳入配额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