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回收、加工处理后,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建材产品的统称。
第四条 市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
作,指导推广应用再生产品,及时更新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
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预决算提供支撑。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资
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支持企业做好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扶持
政策、财政补贴的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指导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并申报列
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名单等。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享受资源综合
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供地等。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
染实施监督管理等。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再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筹协调
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对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及生产
应用进行监督,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
品纳入省级绿色建材产品推广应用目录的政策。
市政园林、交通、水利、港口等部门负责指导所在行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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