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
(2023 年 7 月 31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持
续改善,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
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工作及相关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
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
程,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第四条%%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
自然,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
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提升
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构建全域生态安全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