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第十一条 【公众减排量发放】 抚州市碳普惠(绿宝)公共服
务平台应妥善管理公众的碳普惠行为相关数据,并依据经主管
部门备案的碳普惠方法学要求,核算减排量发放至个人账户。抚
州市碳普惠(绿宝)公共服务平台不得擅自将个人账户中的减
排量转移或注销。
第十二条 【公众减排量注销】 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公众减排
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销。
第二节 项目减排量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碳普惠项目参与者应当向市生态环境部
门提交抚州市碳普惠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由第三方机构出
具的项目审定报告,内容包括对于项目审定程序和步骤、基准线
确定和减排量计算的准确性、额外性、监测计划的合理性和审定
结论。
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碳普惠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备案申请进
行技术评估,并对专家技术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对方法学应用、
基准线确定、减排量计算和监测方法得当、具有额外性且备案申
请资料符合要求的项目准予备案。
第十四条【减排量申请】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自愿
原则参与碳普惠活动,作为碳普惠项目业主依据碳普惠方法学
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委托有关法人组织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
量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碳普惠项目业主
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咨询服务、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
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减排量登记】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须书面向市生
态环境部门申请。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书面
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视需要可
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的碳普惠核证减排
量在抚州市碳普惠(绿宝)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并向社会发布。
市生态环境部门自受理之日到登记的时间不超过 7个工作日,
不含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时间。
项目参与者已申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国内其
他自愿减排量后,不再重复签发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第十六条【减排量发放】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妥善管理项目
参与者提供的碳普惠行为数据,并通过抚州市碳普惠(绿宝)
公共服务平台将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发放至项目参与者账户中
第四章 碳普惠交易
第十七条【交易主体】碳普惠项目业主以及符合碳普惠交易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