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锂电产业的规划引导,
坚持全链条覆盖、全区域布局、全周期服务,推动形成各具
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锂电产业协调发展格局。
第七条 市能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锂电产业发
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锂电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
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八条 建立健全链长、链主、联盟融合联动工作机制。
锂电产业链设置链长,负责统筹锂电产业发展全局性工作,
协调解决锂电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推动产业链补链、延链、
强链。产业链链主一般由行业龙头企业担任,引领带动产业
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推动锂电产业骨干企业、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组建产业联盟,加强企业配套协作和
产业融合,发挥集聚效应,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
共赢的产业共同体。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
行业协会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锂电产业发展战略咨询专家
委员会,为锂电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措施制定、关键技
术攻关、重大项目推进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市能源部门应当根据锂电产业发展规划,制定
锂电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锂电产业链图谱,促进产业结构优
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