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
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
(三)规范装配式建筑评审管理程序。
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在设计阶段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分,
编制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装配式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
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资料及信息录
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服务与管理系统。对于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深圳市
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最低技术评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在设计阶段向深圳市
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
审并同意降低技术评分要求的,可以适当降低技术评分要求。
严禁在施工阶段降低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施工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
涉及装配式建筑技术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变更后图纸满足《深圳市装
配式建筑评分规则》最低技术评分要求,并重新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专篇(包括绿色建筑预评价结论)、
装配式建筑技术认定结论(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分表、装配式建筑项目
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装配式建筑设计评审表等)等文件重新上传深圳市
勘察设计系统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服务与管理系统,并向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备
案。
(四)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
建立使用者监督机制,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
销售租赁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
筑等级、绿色性能相关指标等,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并在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