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记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VIP专享VIP免费

51
附件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失信行为信用记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原条款内容 修订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编
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记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编
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信用
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记分周期(以下简称记分周
期)为一年,自信用管理对象在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
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之日起计算。
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
记分周期,自限期整改之日起重新计算。
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
的信用管理对象,在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
间不再实施失信记分;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期满的,记分周期自期满次日起重新计算。
失信记分的警示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 10 分。
第二条 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记分周期(以下简称记分周
期)为一年,自信用管理对象在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
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之日起计算。
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记
分周期,自限期整改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信用记分
达到 20 分的,自达到之日起重新计算。
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
信用管理对象,在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间不
再实施失信信用记分;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
满的,记分周期自期满次日起重新计算。
52
原条款内容 修订条款
失信记分的限制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失信记分直接达到 20 分或
者实时累计达到 20 分。
失信记分的警示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 10 分。失
信记分信用管理对象的限制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失信信用记分直
接达到 20 分或者一个记分周期内信用记分实时累计达到 20 分。
第三条 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
十七条所列问题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
信记分 20 分。
第三条 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
十七条所列问题,依法受到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工作行政处罚的,失信信用记分 20 分。
第四条 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五年内或者终身
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 20 分。
第四条 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依法受到五年内
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行政处罚的,
失信信用记分 20 分。
第五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 10 分:
(一)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因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
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的;
(二)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编制工作的;
(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作为技术单
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四)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违反《监督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第五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信用记分 10 分:
(一)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因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
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
(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作为技术单
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四)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违反《监督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五)编制人员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的。
编制人员有前款第五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对其信用记分 10 分。
53
原条款内容 修订条款
第六条 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
查时弄虚作假,未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的,失信记分 10
分。
第六条 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
人员分别失信信用记分 10 分:
(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接受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未如实说
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的,失信信用记分 10 分。
(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
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
(三)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取得环境影响评
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
人的。
第七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 5 分。
第七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情形
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信用记分 5 分。
第八条 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
人员分别失信记分 5 分:
(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
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
(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取得环境影响评
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
人的。
第八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
人员分别失信记分 5 分:
(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
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
(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取得环境影
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主持人的。
第九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 4 分:
(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试行)》(以下简称《公开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通过信用平
台提交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
第八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信用记分 4 分:
(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试行)》(以下简称《公开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通过信用平
台提交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
—51—附件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信用记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记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信用记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记分周期(以下简称记分周期)为一年,自信用管理对象在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之日起计算。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记分周期,自限期整改之日起重新计算。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在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间不再实施失信记分;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满的,记分周期自期满次日起重新计算。失信记分的警示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10分。第二条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记分周期(以下简称记分周期)为一年,自信用管理对象在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之日起计算。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记分周期,自限期整改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信用记分达到20分的,自达到之日起重新计算。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在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间不再实施失信信用记分;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满的,记分周期自期满次日起重新计算。—52—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失信记分的限制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失信记分直接达到20分或者实时累计达到20分。失信记分的警示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10分。失信记分信用管理对象的限制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失信信用记分直接达到20分,或者一个记分周期内信用记分实时累计达到20分。第三条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20分。第三条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依法受到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行政处罚的,失信信用记分20分。第四条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五年内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20分。第四条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依法受到五年内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行政处罚的,失信信用记分20分。第五条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10分:(一)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的;(二)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四)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第五条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信用记分10分:(一)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二)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四)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五)编制人员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的。编制人员有前款第五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对其信用记分10分。—53—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六条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未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的,失信记分10分。第六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信用记分10分:(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未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的,失信信用记分10分。(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三)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情形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信用记分5分。第八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第八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第九条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4分:(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公开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第八条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信用记分4分:(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公开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54—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开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通过信用平台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的;(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或者未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盖章的;(四)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未由信用平台导出的。(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开管理规定》第五六条规定通过信用平台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的;(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或者未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盖章的;(四)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未由信用平台导出的。第十条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公开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人基本情况信息的,失信记分4分。第九条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公开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人基本情况信息的,失信信用记分4分。第十一条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失信记分3分。第十条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失信信用记分3分。第十二条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3分:(一)提交的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符合性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二)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符合性发生变更,未及时变更基本情况信息的;(三)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以提交虚假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符合性信息为手段,建立诚信档案的;第十一条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信用记分3分:(一)提交的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符合性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二)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符合性发生变更,未及时变更基本情况信息的;(三)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以提交虚假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符合性信息为手段,建立诚信档案的;—55—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四)未按照《公开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进行确认或者变更,或者未按照《公开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进行确认的。(四)未按照《公开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进行确认或者变更,或者未按照《公开管理规定》第十五二十一条规定对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进行确认的。第十三条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人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及其从业单位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3分:(一)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的;(二)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或者取得时间不真实的;(三)发生《公开管理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未及时变更基本情况信息的;(四)编制单位未发生《公开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变更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编制人员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对其提交信息中的从业单位失信记分3分。第十二条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人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及其从业单位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信用记分3分:(一)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的;(二一)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或者取得时间不真实的;(三二)发生《公开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未及时变更基本情况信息的;(四三)编制单位未发生《公开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变更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编制人员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对其提交信息中的从业单位失信记分3分。第十四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失信记分2分:(一)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两家及以上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二)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两名及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第十三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失信信用记分2分:(一)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两家及以上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二)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两名及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56—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十五条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2分:(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的;(三)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四)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外,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第十四条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信用记分2分:(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的;(三)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四)除本办法第十二一条所列情形外,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第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外,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失信记分2分。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二条所列情形外,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失信信用记分2分。第十七条编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2分:(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签字的。第十六条编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信用记分2分:(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签字的。—57—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五条第四项、第八条至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本办法对信用管理对象实施失信记分外,还应当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的,除按照本办法对信用管理对象实施失信记分外,还应当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重新对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或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相应批准文件。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五条第四项、第八条至、第十九条、第十四三条、第十七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本办法对信用管理对象实施失信信用记分外,还应当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的,除按照本办法对信用管理对象实施失信信用记分外,还应当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十八条规定重新对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或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相应批准文件。第十九条信用管理对象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未发生变化的,信用平台按照同一信用管理对象继续累计失信记分。信用管理对象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期间,被发现存在失信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继续对失信行为实施失信记分。第十八条信用管理对象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未发生变化的,信用平台按照同一信用管理对象继续累计失信信用记分。信用管理对象信用类别为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信用较差类别期间,被发现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失信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继续对失信行为实施失信信用记分。—58—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二十条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不同失信行为分别作出失信记分:(一)涉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七条中不同条款或者同一条款中不同项的;(二)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十七条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涉及不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三)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或者第十三条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涉及不同时段的;(四)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失信行为,涉及不同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或者涉及不同时段的;(五)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涉及不同编制人员的;(六)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或者第十六条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涉及不同信息或者不同时段的。第十九条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不同失信行为分别作出失信信用记分:(一)涉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七六条中不同条款或者同一条款中不同项的;(二)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三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三条、第十五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十七六条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情形,涉及不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三)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一条第一项、第十二一条第二项或者第十三二条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情形,涉及不同时段的;(四)有本办法第十二一条第三项所列失信行为情形,涉及不同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或者涉及不同时段的;(五)有本办法第十二一条第四项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情形,涉及不同编制人员的;(六)有本办法第十五四条第四项或者第十六五条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情形,涉及不同信息或者不同时段的。第二十一条同一失信行为已由其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失信记分的,不得重复记分。第二十条同一失信行为情形已由其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失信信用记分的,不得重复记分。第二十二条失信记分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信用管理对象可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一条失信信用记分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信用管理对象可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59—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和从业单位,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四十四条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和从业单位,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四十四条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注:1)原条款是指2019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条款;2)修订格式说明:正文仿宋-2312,五号,新增内容为黑体字体,删除内容为双删除线。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碳中和
已认证
内容提供者

碳中和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
微信客服
  • 管理员微信
QQ客服
  • QQ客服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客服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