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
原条款 修订条款
第五条 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
力。
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
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
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
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第五条 【编制人员界定和知识更新】 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专业
技术知识,取得相应专业的学历证书或者具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
按照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
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
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
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审核人员。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
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
考核,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和编制质量
问题查处,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
第六条 【监管职责】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编制单位的监督管
理和质量考核,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和编
制质量问题查处,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
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管
理体系。信用平台纳入全国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信用平
台公开。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信用平台建设】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全国统一的
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编制单
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体系。信用平台纳入全国生态环境领
域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信用平
台公开。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 编制要求(修改前 8 条,修改后 8 条,其中修改 5 条)
第八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
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第八条 【编制总体要求】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
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
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
观、全面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