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国家标准】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从低到高划
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第四条【推动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
求,制定鼓励扶持绿色建筑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
度。
第五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
统计、金融、能源和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资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绿色建
筑发展的资金投入,依法安排绿色建筑发展资金,将绿色
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
第七条【宣传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
设计竞赛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
识,推动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