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规模不得投入运行。未能于 2024 年 12 月底前投产的项目,相关盟市能
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项目建设保障措施、负荷产业落实机制,以及项目主
体及接网工程实际投资建设情况等,做出是否废止项目建设的书面决定,并报
送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存在因负荷企业资金链断裂放弃投资,或负
荷企业单方面解除供电关系,导致部分新增负荷无法落实的,要及时引进新增
负荷或核减新能源规模,经自治区能源局评估同意后,再推进项目建设;若存
在新能源侧建设严重滞后不能如期投产,影响新增负荷侧供电需求的,相关盟
市要核实情况提前将项目作废清理,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备案,造成的投资损
失由项目所在盟市及企业自行承担。
(四)自治区后续将开展全区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建设督察工作。若存在
新能源侧或负荷侧投资、建设缓慢,不能如期投运,且相关盟市未进行有效处
置的项目,以及未按申报方案建设、擅自变更建设方案内容的项目,项目所在
盟市及项目业主将被全区通报。
二、项目接网方面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项目接网审核及接网工程建设
工作,加快推进项目接网工程建设,确保网源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一)电网企业要合理安排市场化新能源项目接网工程建设时序,并做
好项目接网审核工作。对于未按申报方案及核准(备案)要求建设,储能配置、
自主调峰水平等关键技术指标不满足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要求,以及新
增负荷未全部投运的项目,不得为其办理并网发电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