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负责制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
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对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
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从
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活动的机构(以下简
称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审定与核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构设置与管理】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
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
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
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以下简
称交易系统)。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通过该系统
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温
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登记、持有、
变更、注销等信息,并依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注册登记系统记录
的信息是判断核证自愿减排量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注册登记
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和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