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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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评服务
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
理增长,现就进一步加强制度衔接联动、优化环评工作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加强联动、提升效能。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
排污许可制度高效联动,发挥制度合力,构建闭环管理体系,提升
源头预防效能。
(二)优化流程、服务发展。统筹从宏观到微观、从源头到过
程各项管理要求,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环评保障,提升环评效率和
质量,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绿色引领、守牢底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理念,
加强宏观管控,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引领、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守
牢生态环保底线。
(四)严格监管、注重实效。加强与生态环境执法和督察联
动,严格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生态环保
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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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制度衔接联动
(五)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作用。省级生态环境
部门应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字化管理,建设完善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强化共享共用,开发环境准入研判、选址
选线环境合理性分析等功能,服务规划编制和项目招商引资阶段科
学决策。鼓励开发信息平台的网页端、移动端,面向企业、公众和
第三方技术机构共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成果。
(六)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产业园
区规划环评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简化与成果中已包
含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
内容。充分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关于区域、流域、海域重大生态
环境问题识别和制约因素分析、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等内容,加
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减排潜力、主要污染物控
制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的分析论证,进一步明确产业园区生态环
境准入、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跟踪监测等要
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的对策建议。
(七)衔接排污许可探索推进“两证合一”。生产工艺单一、
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
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
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
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
然气锅炉等十二类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可探索实施环
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
排污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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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
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进一步深化环评改革
(八)按程序实施联动改革。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参照我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
评〔2020〕65 号),进一步细化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
业园区要求。明确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申请、跟踪评估、退出等程
序规定,形成园区名录并向社会公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展改革
试点,评估不合格的退出改革试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
害污染物、涉新污染物的项目不得纳入此次改革,不得简化管理要
求。
(九)试点推进一批登记表项目免于办理备案手续。纳入试点
的产业园区内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
廊、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分布式光伏发电等五类建
设项目,可免于环评备案管理。生态环境部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
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
(十)推广一批报告表项目“打捆”审批。纳入试点的产业园
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
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
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
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
其他集中搬迁入园报告表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
批,并明确相应企业的环保责任。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生产设施
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
—4—附件2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评服务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就进一步加强制度衔接联动、优化环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加强联动、提升效能。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制度高效联动,发挥制度合力,构建闭环管理体系,提升源头预防效能。(二)优化流程、服务发展。统筹从宏观到微观、从源头到过程各项管理要求,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环评保障,提升环评效率和质量,服务高质量发展。(三)绿色引领、守牢底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理念,加强宏观管控,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引领、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守牢生态环保底线。(四)严格监管、注重实效。加强与生态环境执法和督察联动,严格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生态环保要求落实到位。—5—二、加强制度衔接联动(五)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作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字化管理,建设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强化共享共用,开发环境准入研判、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分析等功能,服务规划编制和项目招商引资阶段科学决策。鼓励开发信息平台的网页端、移动端,面向企业、公众和第三方技术机构共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成果。(六)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简化与成果中已包含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内容。充分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关于区域、流域、海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识别和制约因素分析、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等内容,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减排潜力、主要污染物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的分析论证,进一步明确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跟踪监测等要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的对策建议。(七)衔接排污许可探索推进“两证合一”。生产工艺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十二类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可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6—排污许可;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三、进一步深化环评改革(八)按程序实施联动改革。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参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进一步细化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要求。明确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申请、跟踪评估、退出等程序规定,形成园区名录并向社会公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展改革试点,评估不合格的退出改革试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涉新污染物的项目不得纳入此次改革,不得简化管理要求。(九)试点推进一批登记表项目免于办理备案手续。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分布式光伏发电等五类建设项目,可免于环评备案管理。生态环境部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十)推广一批报告表项目“打捆”审批。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报告表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并明确相应企业的环保责任。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生产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7—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批复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十一)简化一批报告书(表)项目环评内容。已完成环评的产业园区规划和煤炭矿区、港口、航运、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期内,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项目环评可简化相关依托设施分析内容。充分利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论证结果,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论证报告内容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项目环评可适当简化相关内容。(十二)试点优化完善一批项目环评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充分用好总量指标重点保障政策,建设项目纳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或批准的规划和政策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善总量指标管理清单,统筹调剂总量指标予以支持。区分建设项目轻重缓急,优先保障环保指标达到先进水平,且在“十四五”期间可以投产或达产的建设项目。“先立后改”的煤电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可来源于本行业或非电工业行业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等形成的减排量。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总量指标不足时,可在省级行政区内统筹调配。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中小微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环评审批中,建设单位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8—(十三)继续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评试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推进将减污降碳协同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的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经验。立足于完善现有环评体系,推动形成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管理统筹融合的环评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衔接现有碳排放管理体系,有效发挥环评制度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源头预防作用。探索在煤炭开采、油气开采、垃圾填埋和污水处理等行业项目环评中开展甲烷管控研究。四、牢牢守住生态环保底线(十四)严守环境准入底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要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审批;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向好不能变差的底线,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对“两高一低”项目,要坚决遏制盲目发展,重点关注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有效性,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研究推进新污染物环评工作;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要重点关注与承接地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相符性;对“公园”类项目,要防止圈水圈地,重点关注用水用地的环境合理性,保障流域生态需水;对生态敏感项目,要避免侵占、影响生态保护红线,重点关注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以及各类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分析和对策措施;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要关注舆情,避免“邻避”事件,确保不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风险。—9—(十五)加强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对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机场项目,应重点关注环境敏感区的生态环保措施、噪声振动减缓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对水利水电项目,应重点关注生态流量泄放、过鱼、增殖放流、分层取水、栖息地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对煤炭开采、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化学矿采选类项目,应重点关注地下水保护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煤炭、油气开采类项目还应关注禁采限采、煤矸石、泥浆及污水处置和综合利用、生态修复、甲烷控制及利用、清洁运输等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对涉尾矿库项目要强化选址论证,应重点关注防渗、排水(回水)、扬尘对周边及下游土壤、水体、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对港口码头项目,应重点关注水生生态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清洁集输运体系、环境风险防控等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加强生物多样性评价和保护。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要求,加强生态本底现状调查,明确建设项目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完整性、稳定性的影响,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调查监测与影响分析,针对珍稀、濒危、保护物种和极小种群物种及其栖息地等提出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强化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对生态敏感目标的监测。鼓励对生物多样性评价方法、保护措施开展探索研究,强化保护成效。(十六)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环评、排污许可与执法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项目环评批复落实的可操作性,探索涵盖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生态环保设施及对策措施、污染物排放量等内容的重点执法清单。夯实属地监管责任,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生态环保设—10—施和措施落实及运行效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执法,加大环评、“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及不落实环评要求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栖息地保护、生态调度、环保搬迁等对策措施落实进度缓慢或不落实的,依法实施约谈、通报或限批。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突出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落实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的,按有关要求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鼓励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推动水利水电项目及时将监测数据接入有关监管平台。五、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十七)加强面向基层的指导帮扶。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及其他管理制度衔接联动机制研究。加强对基层环评管理的针对性培训,将行政审批部门统一纳入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环评文件复核、信息化监管等工作体系。通过日常检查、复核等方式加强对环评文件质量、审批质量的监管。生态环境部将持续推进环评文件智能复核在基层环评审批中的应用,推进全国统一建设的信息化系统对地方的数据共享,为属地审批、监管提供数据支持,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十八)提升基层技术能力。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和技术评估专家库,发挥技术优势,推进远程帮扶和“在线会诊”,指导解决基层和小微企业实际困难。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技术评估能力建设,鼓励省级评估部门为市县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开展技术评估服务,鼓励市级生态环—11—境部门统筹使用全市审批和技术评估力量。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报告书项目和较复杂的报告表项目开展技术评估,并将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环评与排污许可技能比武,不断提升基层管理能力和水平。本通知有关改革试点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在通知落实中,及时报送有关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我部将加强调度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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