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北京市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VIP专享VIP免费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
京环发〔2023〕9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
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 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
知》,以及国家和本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减污降碳协同
增效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切实发挥环评制度源头管控作用,推进减
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产业、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实现绿色低碳
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
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经生态环境部批复同意,北京市生
态环境局决定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在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
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
化规定(2022 年本)》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
  鼓励产业园区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以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后评价中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
  二、核算评价指标
  包括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主要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评价,
鼓励对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
化氮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评价。
  三、核算评价要求
  (一)核算
  按照项目所属行业,参照国家及本市发布的碳排放相关标准方法
(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见附件),优先使用地方标准,确定核算边界、
收集活动数据、选择排放因子,核算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
  施工期碳排放暂不纳入核算范围。
  (二)评价
  1.碳排放量
  项目所在区、产业园区的碳排放量控制目标作为碳排放
量评价准,分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目标的贡献情况
  改扩建项目应对碳排放新增量进行分
  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的重点碳排放单、本市试点碳市的重点
碳排放单及一报告单应分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本单
贡献情况
  2.碳排放强度
  项目所在区、产业园区、行业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行
业主管部发布的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作为碳排放强度评价准,
建设项目碳排放强度水平
  改扩建项目应分建工体工碳排放强度进行分
  (三)减污降碳
  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说明拟采取的碳减排
;研究提出污染物治理的协同减排项目减污降碳施与
所在行业、产业园区及北京市的碳排放相关要求的符合性
  (四)评价结
  对建设项目碳排放核算和评价结、减污降碳施以及符合
等内进行结,说明建设项目碳排放水平是否满足北京
市、所在区、产业园区碳排放量和强度“控”管理要求。
  四、有关要求
  (一)碳排放核算评价纳入环评管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部。建设单、产业园区管理构要
落实减污降碳主体责任,高度重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强碳
减排相关研究,切实行减排务。
  (二)市生态环境部区生态环境部北京经济技术
发区行政审批局),以及承接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北京
委会、北京大兴际机场临空区(大兴)管委会指导
做好帮扶督促建设单、产业园区管理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
规范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理的入试点范围的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审查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内,对于进行碳
排放核算评价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相关内容;对产业园区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京环发〔2023〕9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和本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切实发挥环评制度源头管控作用,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产业、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经生态环境部批复同意,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在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范围本市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鼓励产业园区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后评价中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二、核算评价指标包括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主要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评价,鼓励对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评价。三、核算评价要求(一)核算按照项目所属行业,参照国家及本市发布的碳排放相关标准方法(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见附件),优先使用地方标准,确定核算边界、收集活动数据、选择排放因子,核算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施工期碳排放暂不纳入核算范围。(二)评价1.碳排放量可选取项目所在区、产业园区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碳排放量评价基准,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目标的贡献情况。改扩建项目还应对碳排放净新增量进行分析。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本市试点碳市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及一般报告单位,还应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本单位的贡献情况。2.碳排放强度可选取项目所在区、产业园区、行业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作为碳排放强度评价基准,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强度水平。改扩建项目还应分别对拟建工程和总体工程碳排放强度进行分析。(三)减污降碳措施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说明拟采取的碳减排措施;研究提出污染物治理的协同减排措施;分析项目减污降碳措施与所在行业、产业园区及北京市的碳排放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四)评价结论对建设项目碳排放核算和评价结果、减污降碳措施以及措施符合性分析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说明建设项目碳排放水平是否满足北京市、所在区、产业园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四、有关要求(一)碳排放核算评价纳入环评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部署。建设单位、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落实减污降碳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加强碳减排相关措施研究,切实履行减排义务。(二)市生态环境部门、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及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责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会要加强指导,做好帮扶,督促建设单位、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规范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对受理的列入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审查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内容,对于未进行碳排放核算评价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相关内容;对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后评价,做好技术指导,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规范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三)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反馈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据此不断优化完善碳排放核算评价工作;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及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责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会于2024年1月底前,将工作进展及相关成果报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特此通告。附件: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30日(联系人:侯可斌;联系电话:89150598)附件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序号标准名称/文件名称标准号/文号1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DB11/T17812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水泥制造业DB11/T17823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石油化工生产业DB11/T17834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B11/T17845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服务业DB11/T17856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DB11/T17867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其他行业DB11/T17878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民用航空运输业DB11/T20569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3215010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部分:发电企业GB/T32151.11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2部分:电网企业GB/T32151.212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GB/T32151.31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4部分:铝冶炼企业GB/T32151.414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GB/T32151.5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GB/T32151.616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GB/T32151.717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GB/T32151.818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GB/T32151.919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GB/T32151.1020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1部分:煤炭生产企业GB/T32151.112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2部分:纺织服装企业GB/T32151.12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25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26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4〕905号27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第二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5〕739号28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第三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6〕715号29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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